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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增修條文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94208)

oversky. 2022-03-29 05:36 PM

憲法增修條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0852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53
引用: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10
引用:
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關於憲法增修條法有關被選舉之權的部份,
假設增修條文公投過關,
總統、副總統還是要年滿四十歲才能參選。
這樣解讀正確嗎?

參選的年齡資格不是本來就是由法律在規定,
要改立法院修法就好了,
為什麼要弄到憲法層次?
要弄到憲法層次我也沒意見,
不過增修條文又叫你去依法律規定,
立法院不修選舉罷免法,到底有那一種候選人變成可以十八歲參選?

cys070 2022-03-29 05:41 PM

總統本來就40歲才能選

看一下其他幾個好以前也是那樣規定,不知道改了什麼?

healthfirst. 2022-03-29 06:31 PM

奧地利總理年僅31歲,盤點全球五位最年輕領導人
2017-10-20
https://tw.news.yahoo.com/奧地利總理年僅31歲-盤點全球五位最年輕領導人-033000234.html

我認為可以把40歲的年齡限制拿掉

hiline 2022-03-29 06:44 PM

憲法寫得模糊才有解釋的空間
就不明說了..嘿嘿

Crazy Dog 2022-03-29 07:57 PM

因為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所以如果不用憲法層次的條文來修正,那麼參選的年齡下限就是23歲,無法僅用○○選舉罷免法等法律層次的規定來變更

oversky. 2022-03-29 08:27 PM

引用:
作者Crazy Dog
因為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所以如果不用憲法層次的條文來修正,那麼參選的年齡下限就是23歲,無法僅用○○選舉罷免法等法律層次的規定來變更


憲法第 130 條本來就允許用法律別有規定了。
所以現行選舉罷免法有些有設定更高的年齡下限。
因此只要修選舉罷免法就可以了。
現在就算通修憲,選舉罷免法還是卡在那邊。

davidxyz 2022-03-29 09:02 PM

有個小問題,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其中的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這句,
針對的是
上文的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還是
下文的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感覺好像是針對下文.........

oversky. 2022-03-29 10:36 PM

引用:
作者davidxyz
有個小問題,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其中的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這句,
針對的是
上文的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還是
下文的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感覺好像是針對下文.........


應該是下文。
若沒這句,現在總統要四十歲才能參選就違憲了。

oversky. 2022-04-15 07:31 PM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11news/36606
引用: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50
引用:
公投法

第 23 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中選會覺得公投法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應該請立法院修法才是。
不應該違法硬幹。
不過中選會在原文自有一套說法。

Crazynut 2022-04-16 12:05 AM

引用:
作者davidxyz
有個小問題,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其中的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這句,
針對的是
上文的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還是
下文的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感覺好像是針對下文.........
您大概沒仔細看吧。

"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指的是投票權。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才是當候選人的資格。

我看這個公告,似乎是兩者都下修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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