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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0852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53 引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10 引用:
關於憲法增修條法有關被選舉之權的部份, 假設增修條文公投過關, 總統、副總統還是要年滿四十歲才能參選。 這樣解讀正確嗎? 參選的年齡資格不是本來就是由法律在規定, 要改立法院修法就好了, 為什麼要弄到憲法層次? 要弄到憲法層次我也沒意見, 不過增修條文又叫你去依法律規定, 立法院不修選舉罷免法,到底有那一種候選人變成可以十八歲參選? |
總統本來就40歲才能選
看一下其他幾個好以前也是那樣規定,不知道改了什麼? |
奧地利總理年僅31歲,盤點全球五位最年輕領導人
2017-10-20 https://tw.news.yahoo.com/奧地利總理年僅31歲-盤點全球五位最年輕領導人-033000234.html 我認為可以把40歲的年齡限制拿掉 |
憲法寫得模糊才有解釋的空間
就不明說了..嘿嘿 |
因為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所以如果不用憲法層次的條文來修正,那麼參選的年齡下限就是23歲,無法僅用○○選舉罷免法等法律層次的規定來變更 |
引用:
憲法第 130 條本來就允許用法律別有規定了。 所以現行選舉罷免法有些有設定更高的年齡下限。 因此只要修選舉罷免法就可以了。 現在就算通修憲,選舉罷免法還是卡在那邊。 |
有個小問題,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其中的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這句, 針對的是 上文的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還是 下文的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感覺好像是針對下文......... |
引用:
應該是下文。 若沒這句,現在總統要四十歲才能參選就違憲了。 |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11news/36606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50 引用:
中選會覺得公投法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應該請立法院修法才是。 不應該違法硬幹。 不過中選會在原文自有一套說法。 |
引用:
"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指的是投票權。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才是當候選人的資格。 我看這個公告,似乎是兩者都下修到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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