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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可以拿別家公司的股票,當作自己的股利發給投資人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91968)

42章經 2021-12-25 07:18 AM

台灣可以拿別家公司的股票,當作自己的股利發給投資人嗎?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115115

牆國真的強,連這樣都可以?
養鴨子結果下鵪鶉蛋給我?

=TIM= 2021-12-25 08:53 AM

台灣不行,因為公司法明文規定只有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為公司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但是許多國外的公司法規定除了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以外,還可以發實物(德國)或公司持有之資產(中國)

新聞中的例子,就是以公司持有之其他公司股票做為發放標的,接著只要董事會提案、股東會通過且公司章程內相關規定有既可。

換句話說,騰訊的大股們是同意領取京東股票作為此次分配結構的,但小股們是否願意就不得而知了。

healthfirst. 2021-12-25 08:55 AM

引用:
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400001&flno=43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處理保管業務,得就保管之股票、公司債以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名義登載於股票發行
公司股東名簿或公司債存根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股票、公司債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決
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
,或還本付息前,將所保管股票及公司債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
所持有數額通知該股票及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時,視為已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或已將股票、公
司債交存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六十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第
三項之規定。
引用:
公司法
第 16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80001&flno=165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
紅利或其他利益
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應該可以歸類到其他利益吧?


引用:
和碩董事長童子賢的復仇之戰
2009-12-17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200912170022/

懸宕已久的華碩、和碩終於徹底分家了!但選的卻是被認為對投資人最不利的方式:華碩減資八五%,釋出的
七五%和碩股權歸給股東。消息宣布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華碩跌停開出,賣單高掛九萬張,隔日開盤依舊跌停
,摩根士丹利證券更毫不客氣地預言,「華碩將連跌十五天。」在在都顯示出,投資人對華碩這種「硬塞」和
碩股票給股東的作法
,大感不滿。然而,和碩內部知情人士卻透露,「這一切其實都在和碩董事長童子賢的掌
握之中。」

台灣也發生過分家硬塞股票

welive-3 2021-12-25 10:14 AM

塞翁失馬

焉知非福

gdrgdr 2021-12-26 10:36 PM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43
台灣也發生過分家硬塞股票


華碩和碩應該算正常,他不是成立子公司硬塞子公司股票給你
華碩當時是分拆母公司為兩個新公司華碩及和碩,股票當然要依照資產比例拆分

GOLDHAN 2021-12-27 09:23 AM

其實是台灣制度相較僵化

尤其玩過美股的回頭看都普遍如此認為

不過有利有弊 尤其我們金融監理制度還要努力

healthfirst. 2021-12-27 01:46 PM

引用:
作者GOLDHAN
其實是台灣制度相較僵化

尤其玩過美股的回頭看都普遍如此認為

不過有利有弊 尤其我們金融監理制度還要努力

金融監理制度
台灣重防弊
美國重興利

心態一開始就不一樣了
現在的狀況只是心態決定的結果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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