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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厲害了這車主! 連檢察官、法官都對他「莫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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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了這車主! 連檢察官、法官都對他「莫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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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真的是車主是來報到,結果就被收押了,所以來不及把車移走
後來有通知到家人來移車了 |
引用:
引用:
嚇到法官,監理站和警方都出動了 如果發生在一般停車場....... |
看不懂怎麼罰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 |
引用:
連結裡的左下角還有張看得比這個更可怕~噁心... |
現在也越來越多喇叭大聲到會嚇到…有被收押的嗎? :shock: :confused: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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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再重看#3才看懂是其它原因被押的 :ase
但還是搞到*官所以才讓警查人員出動處理 :shock: |
引用:
這個是3年前流行的專治後方遠光打鳥燈的女鬼貼紙。淘寶有賣很便宜 |
引用:
樓頂的新聞連結,已說明無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 :ase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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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法官是常做虧心的判決嗎?
否則怎麼會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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