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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燈泡」凶手判無期徒刑 , 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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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凶手判無期徒刑 , 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找不到輕判惡性殺人犯的理由該怎麼辦 ?
恐龍可以再進化 -> 不採信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 :laugh: 最高法院提3大理由撤銷判決 一審認為王患有思覺失調症,依三國際公約無法處以死刑,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認定王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可以處死, 但行凶時辨識、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刑後仍處無期徒刑,宣告刑後監護5年 ... 最高法院今天以三大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其一,榮總、台大鑑定報告認為王男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沒有顯著降低, 原審卻認為有瑕疵不足採信, 並自行認定王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認為,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 其二,二審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 但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的問題,且假釋出獄不等同赦免, 原審顯然混淆「假釋出監」和「執行完畢」的情形,使得刑後監護無從執行。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但二審判決卻完全未針對檢察官上訴理由,敘明是否採信和理由, 有違法令重大瑕疵,故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
所以說了,法官說了算,他可以找任何理由來滿足自己想判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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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判到無罪釋放就對了, 這些髮棺真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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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恐龍真的很浪費社會資源,直接講說自己想宣判無罪就好了啦,扯東扯機下膝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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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仔細看清楚內文嗎? 最高法院明明就是不同意一二審以行凶時辨識、 控制能力降低為由判無期徒刑 哪裡來的要判到無罪釋放? |
引用:
3審是駁回二審認定"行凶時辨識、控制能力降低"之論述, 感覺3審認為應判更重之死刑? |
引用:
對啊,最高法院不認同一二審不採用台大說被告 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沒有顯著降低的鑑定報告 |
引用:
引用:
看過內文會開罵的都是針對二審的法官 , 我覺得L大應該也是啦 :p PS. 難得最高法院比較清醒、把案子打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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