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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waylin 2018-10-01 07:29 PM

虐童的交保了事,難怪虐童案一直發生.歡迎來到鬼島!!
 
沒啥好說的 只能罵髒話 :tu: :tu: :tu: :tu: :tu: :tu: :tu:

yz0547 2018-10-01 09:54 PM

應該會有人"登"他吧? 蓋布袋.

ULTRA99 2018-10-01 10:04 PM

引用:
作者yz0547
應該會有人"登"他吧? 蓋布袋.


結果 .... " 登 " 他 , 蓋布袋的人 .... :rolleyes:

判的比他還重 ! :laugh:

厝漢 2018-10-01 11:03 PM

殺人放火金腰帶~~~~~~~~~~~~~~~~~~~~~~ 一般人殺人犯火會被抓。只是殺的還不夠 放的火還不夠多。只要大家認同你 看看 雙獅牌毒王 過的有多爽就知道了。

Jo Jo Chin 2018-10-01 11:05 PM

交保不是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netblue 2018-10-02 01:17 A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交保不是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罪、第二...


專業∼

不過能交保除了罪行不嚴重,還有靠點關係...
有時候找到有力人士來說一說,就可以交保又重獲自由了,
最近某個候選人酒駕就是這樣情況。

惡蟲 2018-10-02 01:43 AM

引用:
作者netblue
專業∼

不過能交保除了罪行不嚴重,還有靠點關係...
有時候找到有力人士來說一說,就可以交保又重獲自由了,
最近某個候選人酒駕就是這樣情況。


嘖,又在幻想了…

這年頭除了鍵盤柯南外,鍵盤白日夢患者也不少。

view342 2018-10-02 01:51 AM

這種虐童案件有–定的公式,1母親的同居人所為。
2失敗的母親第一帶衰小就是跟自己最親的人。
<失敗的人第一帶衰小就是跟自己最親的人,或對自己最好的人>這是公式之1。
人類跟黑猩猩是一樣的。

baby51763 2018-10-02 02:08 A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交保不是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罪、第二...


其實交保也換賄賂的一種 合法收買換取自由 :laugh:

Jo Jo Chin 2018-10-02 02:40 AM

引用:
作者baby51763
其實交保也換賄賂的一種 合法收買換取自由 :laugh:


判決前都是無罪的

另外不管有罪無罪,保釋金都是交還的...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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