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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打官司,告前公司。
看了虎大打官司的文,才知道走法院真是很花時間,就提一下我生平第一次告人的事。
告前公司積欠薪資,及資遣費。 前公司把薪水拆成兩筆,也分開匯入兩個帳戶。 一個名為薪資,一個名為節金。 「薪資」每個月發,「節金」每三個月發一次。 用數字來說明: 月薪假設是5萬元,就變成薪資3萬,節金2萬。 1.每個月可領到3萬 2.每1、4、7、10月可領2*3=6萬。 其實對受薪階級而言,並沒有什麼不好,更何況所謂節金,是領在前面的。例如7月領的節金是7、8、9月的錢。 但,因為種種因素,小的離職了,而且還提前兩個月告知。而就在提出離職後的當月底,公司公告要全面減薪。 減薪的理由當然是大環境不好,要大家共體時艱。而公告的用詞也很妙,不是寫「減薪」,而是寫「調整發放節金金額」。 寫到這,了解的人就知道前公司在玩什麼把戲。 前公司認定,節金,是在於補貼員工因年度民間過節習俗所產生之節慶費用,藉此補助以改善員工生活品質並激勵員工提高工作績效之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 換句話說,公司認定節金是獎金,不是薪資。不是薪資,就不用經過勞資協議。 公告後隔天是發節金的日子,就直接減了。 小弟剛好要離職,就沒什麼顧慮,做了下列動作:
雖然問過的人都說我會打贏,理由不外乎是: 1.固定時間、固定金額(定時定量) 2.與工作有對價關係 3.不能以詞害意(可參閱勞動部雙月刊No13 中的「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認定問題」) 而前公司的主張: 1.公司規章就是這麼規定,而當初進公司簽訂的勞雇契約也有提及。 2.我是自願離職。 幸好我有留資料的習慣,當初進公司核定的薪資單,寫的是「月薪資」5萬元(舉例),就包含節金這個項目,才是5萬元。 而減薪公告所提減薪幅度,也是寫「全薪」的5%(舉例),就是5萬*5%=2500元。 雖然我準備了相當齊全的資料,同事也都持正面態度,但我卻對法官有點擔心。 雖然錢不多,但真的是很不爽前公司的態度。 幸好目前的工作允許我可以安排時間跑法院,不論結果如何,不告,就沒機會,而且我也嚥不下這口氣。 該做的都做了,不知道接下來還要跑幾次法院才會有結果...... |
:unbelief: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沒準備 勞工局的處分書嗎?這樣會比較有贏面。 :D |
地方主管機關調解的建議是「建議資方返還扣除勞方之薪資」,並未對節金一詞作任何意見。
調解結果資料是有附上當證據。 我主動解除契約是依第六點「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來主張。 現在的攻防是「節金」算不算薪資(工資?) |
我也跑過 法院
感覺是 證據備全 法官會視雙方證明和言詞 作出最有利的判決 不像電視上的恐龍法官 也很客氣 問很白爛的問題也會笑笑的說明 祝大大能成功有時候 真的 一口氣而已 但出庭真的很浪費時間 好險當時假多 |
支持...加油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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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不是自願離職嗎?怎會有資遣費 :confused:
話說節金部份,真的就是看公司,可多可少也可無 不過照樓主說法 當初承諾的薪資被分拆成月薪和節金的話 如果保有證據的話,勝算很高的 不過前提是不要遇見恐龍 |
你都提離職
公司也說好了 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了 |
我整麼感覺贏面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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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unbelief: 無良勞工局。遇到問題都踢給調解會。 民事求償 據證很重要。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其實講白一點,勞基法你A4印出來就是只有幾張紙而已,可能還3張不到。這意味什麼? 就是政府要給資方方便,各種巧立名目來規避 "薪資不可任意調低"這個絕對項目。
公司用"輔助金"、"獎金"這些來調節支出,基本上可以說是贏定了。因為勞基法沒有規定不能這樣調節。 更何況是你自己提離職,所以積欠本薪這項,我覺得你輸定了。 你乾脆直接討積欠加班費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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