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第一次打官司,告前公司。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10772)

devi 2016-08-25 09:56 PM

第一次打官司,告前公司。
 
看了虎大打官司的文,才知道走法院真是很花時間,就提一下我生平第一次告人的事。

告前公司積欠薪資,及資遣費。

前公司把薪水拆成兩筆,也分開匯入兩個帳戶。
一個名為薪資,一個名為節金。
「薪資」每個月發,「節金」每三個月發一次。

用數字來說明:
月薪假設是5萬元,就變成薪資3萬,節金2萬。
1.每個月可領到3萬
2.每1、4、7、10月可領2*3=6萬。

其實對受薪階級而言,並沒有什麼不好,更何況所謂節金,是領在前面的。例如7月領的節金是7、8、9月的錢。

但,因為種種因素,小的離職了,而且還提前兩個月告知。而就在提出離職後的當月底,公司公告要全面減薪。
減薪的理由當然是大環境不好,要大家共體時艱。而公告的用詞也很妙,不是寫「減薪」,而是寫「調整發放節金金額」。
寫到這,了解的人就知道前公司在玩什麼把戲。

前公司認定,節金,是在於補貼員工因年度民間過節習俗所產生之節慶費用,藉此補助以改善員工生活品質並激勵員工提高工作績效之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
換句話說,公司認定節金是獎金,不是薪資。不是薪資,就不用經過勞資協議。

公告後隔天是發節金的日子,就直接減了。
小弟剛好要離職,就沒什麼顧慮,做了下列動作:
  1. 得知減薪公告後30天內發存證信函,告知公司是違反勞基法的,要求限期返還薪資。
  2. 限期內公司沒有返還薪資,再發存證信函,告知依勞基法我解除勞雇關係,並要求資遣費、積欠薪資。
  3. 去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調解,結果當然是調解不成。
  4. 待拿到調解不成公文,提訴狀,告前公司。
目前開了一次庭,法官只是確認雙方的主張,看一下我準備的各項證據,以及公司代表帶來的資料,然後就約下一次開庭的時間,時間一跳就是1個月後。我本來還以為法官會多問一點的。

雖然問過的人都說我會打贏,理由不外乎是:
1.固定時間、固定金額(定時定量)
2.與工作有對價關係
3.不能以詞害意(可參閱勞動部雙月刊No13 中的「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認定問題」)

而前公司的主張:
1.公司規章就是這麼規定,而當初進公司簽訂的勞雇契約也有提及。
2.我是自願離職。

幸好我有留資料的習慣,當初進公司核定的薪資單,寫的是「月薪資」5萬元(舉例),就包含節金這個項目,才是5萬元。
而減薪公告所提減薪幅度,也是寫「全薪」的5%(舉例),就是5萬*5%=2500元。

雖然我準備了相當齊全的資料,同事也都持正面態度,但我卻對法官有點擔心。
雖然錢不多,但真的是很不爽前公司的態度。

幸好目前的工作允許我可以安排時間跑法院,不論結果如何,不告,就沒機會,而且我也嚥不下這口氣。
該做的都做了,不知道接下來還要跑幾次法院才會有結果......

pompom 2016-08-25 10:16 PM

:unbelief: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沒準備 勞工局的處分書嗎?這樣會比較有贏面。
:D

devi 2016-08-25 10:25 PM

地方主管機關調解的建議是「建議資方返還扣除勞方之薪資」,並未對節金一詞作任何意見。
調解結果資料是有附上當證據。

我主動解除契約是依第六點「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來主張。

現在的攻防是「節金」算不算薪資(工資?)

wavewang2003 2016-08-25 10:31 PM

我也跑過 法院
感覺是 證據備全 法官會視雙方證明和言詞 作出最有利的判決

不像電視上的恐龍法官 也很客氣 問很白爛的問題也會笑笑的說明

祝大大能成功有時候 真的 一口氣而已

但出庭真的很浪費時間
好險當時假多

海豹 2016-08-26 12:05 AM

支持...加油 :mad:

x1013 PRO 2016-08-26 12:14 AM

樓主不是自願離職嗎?怎會有資遣費 :confused:
話說節金部份,真的就是看公司,可多可少也可無
不過照樓主說法
當初承諾的薪資被分拆成月薪和節金的話
如果保有證據的話,勝算很高的
不過前提是不要遇見恐龍

lompt2016 2016-08-26 12:30 AM

你都提離職
公司也說好了 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了

84036980 2016-08-26 12:57 AM

我整麼感覺贏面不大..........

pompom 2016-08-26 01:44 AM

引用:
作者devi
地方主管機關調解的建議是「建議資方返還扣除勞方之薪資」,並未對節金一詞作任何意見。
調解結果資料是有附上當證據。

我主動解除契約是依第六點「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來主張。

現在的攻防是「節金」算不算薪資(工資?)



:unbelief: 無良勞工局。遇到問題都踢給調解會。
民事求償 據證很重要。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Cum~~ 2016-08-26 03:55 AM

其實講白一點,勞基法你A4印出來就是只有幾張紙而已,可能還3張不到。這意味什麼? 就是政府要給資方方便,各種巧立名目來規避 "薪資不可任意調低"這個絕對項目。

公司用"輔助金"、"獎金"這些來調節支出,基本上可以說是贏定了。因為勞基法沒有規定不能這樣調節。

更何況是你自己提離職,所以積欠本薪這項,我覺得你輸定了。 你乾脆直接討積欠加班費算了。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31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