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要等嫌犯上膛才能開槍?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88755)
|
|---|
要等嫌犯上膛才能開槍?
警察這樣也太危險了吧
還等嫌犯掏槍上膛 被用槍指著才能對腳開槍 [YOUTUBE]lOyKuU_BBlY[/YOUTUBE] . 引用:
|
同理心鄉民: 他只是準備開槍又不是真的開,警察會不會太誇張啦?
|
幹麻醫這種貨?
打死就算了啦。 浪費稅金。 |
中午有看到這個新聞,真的感覺在台灣當警察杯杯很可憐....居然還得先讓歹徒有充裕的時間拿槍出來,甚至把槍對準員警,不就還好沒開槍,對現在警察這樣,那些廢物法官要負很大的責任 :tu:
|
佳署:他真的開又不一定打得中,警察會不會太誇張啦?
鬼島再次認證∼ :stupefy: |
原po比記者還會下標呢
這種事明明可以直接查《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
引用:
開槍不手軟!美國警察平均每天擊斃超過兩人 http://www.nownews.com/n/2015/06/01/1706512 美國政府依據17000個執法部門上報的數據表示,自2008年以來, 每年大約有400人遭到警方擊斃,平均每日1.1人。不過,根據美國 《華盛頓郵報》收集的數據顯示,在美國被警察擊斃的人數是官方 數字的兩倍。 |
嫌犯:你們不能打我同一隻腳嗎?這樣我還有一隻腳可以用啊... :cry:
|
引用:
沒關係!你還有中間那隻腳可以用 依據站上神邏輯味精鸚哥的想法,可能要等條子中彈才能開槍還擊 鴿子學弟:學長!那個人掏出手槍,我們要如何處置? 鴿子學長:先吹哨子,然後靜靜目送他離開 鴿子學弟:學長!那個人用槍在瞄我們,而且上膛了 鴿子學長:學弟!你先用大聲公對他心戰喊話,我去後面呼叫支援,這邊交給你了!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以前當兵時, 班長有說過一個故事.. 忘了細節了..大概是.
某軍營發生殺軍人搶槍, 之後就通令, 警衛裝滿彈上膛關保險.. 遇到可疑人時, 第一槍對空, 第二槍才可以射人.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命要緊..班長說) .. 遇到可疑人時, 站住, 口令.. 碰(人) 碰(對空).., 直接連開..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49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