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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扯!信美爽眼藥水「混錯」散瞳劑 害近百人視力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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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扯!信美爽眼藥水「混錯」散瞳劑 害近百人視力模糊
https://tw.news.yahoo.com/%E6%89%AF...-092239263.html
姜郁美說,藥廠的缺失十分嚴重,雖然過去沒有類似違規經驗,但食藥署絕不輕饒,將依藥事法開罰3萬到15萬元,也呼籲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的發生或發現疑似不良品時,應立即通報衛福部的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通報專線02-2396-0100,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網站:http://adr.fda.gov.tw,藥物不良品通報網站:http://reall.fda.gov.tw。 這個政府果然很nice的,只差沒獎勵殺人放火了. |
去問「立法院」為何罰金這麼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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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棟的賣噁爛豆腐,還罰6萬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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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政府,有本事一瓶開罰3萬到15萬元不然就直接進監牢抵債,再來說嘴吧
不意外還會看到廠商出來喊冤、哭窮、再罰下去會倒,真他媽的噁心 |
那些點了該藥水的人,不知道可不可以對藥廠提告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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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可以不過要先證明你是點眼藥水受害的........ 光這點就有的灰了...... :laugh: |
病人:醫生,你是要我告你,還是我們一起去告藥廠,自己選一個吧
醫生:他X的,走,一起去告藥廠 :mad: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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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食安那些不能吃的東西讓你吃下肚都告不成了,散瞳劑又不是不能用的東西,只是有視覺模糊反應而已,怎麼告 如果是舉證點了無預警視覺模糊導致車禍,那應該就告的成 |
藥品如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知食品藥物管理署認為依藥事法第22條,雖為自用,但超量攜帶之藥品應解為禁藥。因屬禁藥,依同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引用:
立萎:演戲賺錢都來不及了,誰管你這個?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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