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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法規|新華社規定第一批禁用詞——編劇寫作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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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規|新華社規定第一批禁用詞——編劇寫作需注意
如果你認為對編劇同行有用,轉給他吧。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 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 “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 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 醫藥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 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 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導,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 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 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 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導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 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導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採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 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乾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 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 “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 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13. 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 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 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 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 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 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 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 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 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 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 報導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導,不要提“豬肉”。 22.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台的禁用詞 23. 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 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 對台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 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台灣“中央銀行”等。 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 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 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 25. 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 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 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 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台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 “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將台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 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台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30. “台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 台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 不得將台灣稱為“福摩薩/福爾摩沙”。 如報導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 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 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 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係類禁用詞 36. 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 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 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 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 在達爾富爾報導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 在報導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徵。 比如,在報導中應迴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開報導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 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 如迴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 人質報導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 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導,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 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
閱... :stupefy: :ase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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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中共地區"新華社",已經開放使用"康師傅"了沒?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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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他們要怎麼規定我們不用鳥他們,反過來看看台灣媒體報導的新聞標題一天到晚『嗆』來『嗆』去的,連國家級的媒體『中央社』竟然也跟著其他媒體一塊『嗆』? :tu: :tu: 你不用『嗆』這個字是寫不成一篇報導嗎?!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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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條...
禁止使用"小確幸"一詞! 理由 : 好做作 |
引用:
我想寫的,你先寫了,我也認為真的需要規範臺灣的媒體有限度的使用"嗆"這個字眼。詞彙/字眼 被 濫用/過度延伸擴充字義都不是好事。 |
我到是覺得原汁原味好、像看黑社會電影、沒兩句黑話、不知道的人還以為在演啥勒!
還有種族歧視用語、當然不好、可是為了強調人物特色、那有何不可?像我看一片義大利拍的黑手黨、二戰末的那個頭頭就是不喜歡猶太人跟德國人、歷史上事實此人就如此、改了不會怪怪的嗎? 像最近買了四海好傢伙的BD、挺好的啊 |
發言時需頭腦清醒 不可困來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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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1111,每天看台灣的霉體標題,一堆"恐"來"恐"去,他X的到底是在"恐"3小,用字遣詞亂七八糟,怎麼台灣政府都不對這些霉體素質做出應有的管控呢 :tu: |
1 若報導鄰國如日本時,不得點綴褒貶用詞,如"大日本帝國"或"小日本鬼子"
2 新聞從業人員不鼓勵使用鈴木電單車或華碩安卓行動電腦 3 報聞天災或人為事故時,不得面露驚恐之表情,要如無感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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