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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一問
從小國文就沒有讀好,看到每個字都認識,兜在一起就成外星文的法律條款,真是頭大。
公司正在談團體協約,聽說將排除適用至非工會會員。 到了勞動部的網站一看團體協約法原文,好像真的可以這樣搞。 不認同被把持的工會不想加入的人難道就沒有管道發聲維護自己權益嗎? 不知道網友們有何看法? 法律上是否還有救濟之道,還是只能加入工會,花錢消災? |
有工會依工會,沒工會則以勞工代表去簽團體協約
在有工會的公司,就是這樣規定沒什麼好談的。 樓主的想法讓我想到一句話 "台灣的司是只有在判我贏時才是符合公平正義。" 只要我不認同的工會,就是被特定人士把持的工會。 如果大多數人覺得工會被特定人士把持, 那你自已想辦法找多數的人去加入工會, 把這些人踢出權力核心 而不是在旁邊出一張嘴喊燒又不願作事 之前有做過工會幹部,碰到每個會員都在喊工作被拗, 但工會要幫他們出頭時,每個都倒打一巴掌 需要工會時才說有用,沒需要時每個都喊每月二百的會費好貴。 |
引用:
謝謝指教,或許你是對的吧,角色不同,觀點就不同 工會理事是採複數聯紀選舉(一張票可以選好幾個人),對人多的次團體有利 幾年來支持要求一人一票同事的改革要求,可是永遠辦不到,今年才失望地退出工會 聽說現在工會會員少了很多,一開始可是九十幾趴 不知道算不算被特定人把持,反正都是那些熟面孔 理事長倒好,直選,所以常常要和理事們"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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