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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不看顧 女童泳池溺水 救生員被訴
鄭姓婦人帶六歲女兒去游泳,請妹妹陪同指導;不料女童阿姨在長泳,母親則專心剪指甲,沒人發現她溺水。女童被救起後罹患肺炎,邱姓救生員坐在池畔正中央卻「發呆」四分鐘未見溺水事件,被新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檢方指出,受到傷害的是女童,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除非女童家屬也對女童母親及阿姨提告,否則無法追究兩人是否有過失。 檢方調查,去年九月十七日晚間八時許,鄭姓婦人帶六歲女兒去新北市某泳池游泳,鄭婦的妹妹也一同前往;鄭婦請妹妹下水教導女兒游泳,自己背對游泳池,在泳池旁座椅上專心剪指甲。不久,鄭婦的妹妹開始長泳,要女童自己練習。 當晚在場擔任救生員的邱姓男子剛領到執照,他坐在泳池旁的中央位置,並未與人講話或分心另做他事;但八時四十四分起,女童沒入泳池溺水,邱並未發現,兩名鄭婦亦在做自己的事,直到四分鐘後鄭婦發現女兒狀況不對,驚慌衝到水邊,邱才下水將人救起。 女童送醫急救並無大礙,但罹患吸入性肺炎;鄭婦認為救生員沒有及時發現救人,提出告訴。 |
就恐龍家長啊!不意外。
現在的人出事都不會先檢討自己。 先告先贏,看可以不可以撈點錢。 |
不曉得兒少法可不可以適用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01&FLNO=51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01&FLNO=99 |
不知道那 4 分鐘怎麼算出來的?
如果沒有人看到什麼時候溺水的, 又怎麼知道溺水多久了. 如果有人看到什麼時候溺水的, 怎麼會沒下水去救或叫救生員來處理呢? 說真的, 當救生員的, 如果真的只是呆坐在岸邊, 應該是失職沒錯, 的確是有過失. |
昨天帶女兒去百貨公司的遊樂區也遇到這種家長 :jolin:
有個家長 光顧著滑手機 自己的小孩都不顧 自己的死小孩RODY馬不玩 拿起來丟別的小朋友 家長也不管 就是手機一直滑滑滑... 被砸的小朋友家長都抓狂了 對死小孩大喊不要再丟了 後來直接帶自己的小孩走人 那個死小孩的家長還是在滑滑滑... :jolin: |
這年頭..
做救援、救護的...就隨時準備被人告疏失~~~ |
見怪不怪了
之前有個婦人帶著小孩子到我店裡來 跌倒撞到冰櫃 也問為什麼冰櫃要設置在那 害他小朋友撞到了 很想回他 那你為什麼不把它放在嬰兒車上或是抱著他一起行動 卻要放任約2-3歲的小朋友到處移動 自己卻去逛自己的 不會帶麻煩就不要生 那麼大的人了卻像會移動的大型垃圾 |
引用:
可以 其他案件如「鹽奶案」,其實嬰兒生母也有很大機會可成立 不作為過失致死罪 「餐廳奔跑燙傷案」也是 但是台灣的社會氛圍就是「家屬即使有過失但他們很傷心,算了吧」 所以檢察官和相關單位就對家屬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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