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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驗資訊須詳列 民間檢驗權遭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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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資訊須詳列 民間檢驗權遭干擾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B9%B2%E6%93%BE
5月預告《食管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24條,「要求公布檢驗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檢驗單位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資訊;結果判讀依據還要有檢體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等」,都是在防消基會送檢。 竟要求民間公布實驗室的資如此詳細,消基會不能接受。他說,該條款已不只是消基會條款,更會讓國內所有消保團體都面臨實驗室不敢幫忙檢驗的窘境。該條款已干擾到民間檢驗權。 |
黑桶表示 :like: :lik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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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最基本的,誰驗的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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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該如此
今年跟去年的檢驗出包風波有多少 別說甚麼針對消基會 妳開槍開錯了 一句不小心就沒事? 檢驗這種事 本來就該正視跟簡慎對待 |
為什麼不能公布?:confused:
不然是想要商周的牛奶事件再來一次嗎? |
引用:
如果要檢驗單位出示下面這個 「結果判讀依據還要有檢體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等」,我到是覺得不合理,因為檢驗單位只負責檢驗,而且只會送樣品負責,今天你拿一個A樣品去驗,誰會知道你是從-4、你家、阿福、還是天天都騙你 買來的? 所以應該改成新聞消息發佈單位,應該出示才比較合理吧! |
消基會應該直接出一份制式表格才對
哪有這種全部要實驗室出的 實驗室收到樣本怎可能知道從哪邊來的 如果是實驗室自己召開記者會那就算了 這種收單檢驗的 怎來怎去 |
這樣就沒有唬爛式檢驗法可玩(驗玩不關我的是),當然要反阿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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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快被蘋果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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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啊~新聞就是這麼說的 "要求民間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民間發布指的就是消息發佈單位 雖說這樣沒錯,但若造成民間檢驗單位不敢接案子,也是很麻煩, 不曉得政府本身有沒有檢驗機構可讓民間送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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