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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證?殺兩人不必判死?
開槍殺警奪2命 惡煞非預謀判免死定讞
這則新聞看了以後 只能說 這是最高法院認證的嗎. |
之前報紙有比較詳細的報導
先前警方誤認陳嫌是持貝瑞塔93R型手槍, 但陳嫌昨明確指他行兇「就是用這把克拉克17型手槍!」 該槍性能特殊,採「無擊槌擊發」系統,上膛時撞針頂銷鎖被扳機頂桿卡住, 彈簧呈壓縮待發狀態,射擊反應非常靈敏迅速, 傳統擊槌式手槍每射一發,該槍可射出三發, 也能調整全自動,扣住扳機可連續射出,有如小型衝鋒槍, 陳嫌昨辯稱「原本開槍只是想威嚇,沒想到一扣扳機就連續擊發」, 說法並非不可信。 法官應該是採信兇嫌非預謀殺人而且一開槍就連發掃射 連發時後座力抓不準槍頭才會殺警 才會沒判死刑 不然故意殺人 還連續殺兩人其中一人是警察怎麼可能不死刑 |
反正殺人只要講不是故意要"殺死"他的,只是想嚇嚇他而已
這樣就可以不用判死刑了 延申例: 鄭某也可以說他只是想試試刀利不利,沒想殺死那些人... :think: |
這種判例以前有過啊,我只是用木棍敲他兩下而已,沒想到他就這麼不禁打。
髮棺:無預謀殺人意圖。 |
也就是說拿衝鋒槍掃射人群也沒有預謀殺人的動機,只是想嚇嚇他不小心板機放不開所以才會死一大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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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代法律在人權團體的催化下,講求的是「寧可錯放一百, 不可錯殺一人」,所以你說的那個很誇張的情況如果真的發生, 被法官認定為無殺人犯意我也覺得不無可能。 |
引用:
可能會反控槍支製造廠商沒有標註警語.. 『本槍支可連射, 非專業訓練人員不得持有!』, 所以害他誤殺多人!!!! |
只是想嚇嚇就要像警察一樣對空鳴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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