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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霸2港女各判5月 繳罰金38萬免囚
〈快訊〉租霸2港女各判5月 繳罰金38萬免囚
TVBSTVBS – 2014年5月6日 下午6:27.. . >最新消息,2名來台惡搞租屋處的港女,邱曉彤、曾麗雲,檢方日前依竊盜,偽造文書多項罪名起訴,2人當庭痛哭認罪。>> 台北地方法院剛剛作出簡易判決,2人各判刑5個月,另外還有拘役40天,都能易科罰金,以1天1千元計算,2人總共得繳罰金38萬,才能重獲自由。 https://tw.news.yahoo.com/快訊-租霸2港女各判5月-繳罰金38萬免囚-102700730.html ----------------------------------------------------------------------------- 這判決:好啊! 臺灣法院!多多加油,不要因為是港人就軟腳。 |
應該附加不得再入境台灣的判決,
不然下次再讓他們入境犯下更大條的就..... :think: |
我的香港友人說可以從香港身份證字號判斷他們是純種香港人,還是大陸人的香港第二代,或者是後來自行移居香港的
我聽說他們是大陸人自行移居香港,不過我並不清楚是否有這些規定與方法 |
引用:
人渣林克穎不就這樣嗎? 改個名字又能來台灣做生意當大老闆,到現在拿他有皮條嗎 |
該修法了. :o :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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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個月,另外還有拘役40天,都能易科罰金?
意思是 先關完40天,再關5個月,如果有繳罰金38萬,連1天都不用關了??? 不太了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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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0X5+40)X2=380 380x1000= NTD $380000 以上是否暸改? |
我倒是比較贊成以下方法:
用船載到距離香港100公里的地方在海上丟包,讓他們自己游回去,游得回去是他的命,游不回去也是他的命。(丟包之前不准給記者知道,不准走漏消息。) 這樣做的好處,以後誰到臺灣這樣搞,就這樣丟包。 包括那個前面提到的林XX的,那個林XX的就看他住哪個國家,同樣方式海上丟包。 |
我很好奇,為什麼她們的家長都沒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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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新聞上面的照片太美 她們的老鄉跟父母沒人認得出她們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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