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總統 : 先立法再審服貿 沒必要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4505)
|
---|
總統 : 先立法再審服貿 沒必要
總統:先立法再審服貿 沒必要
中央社中央社 – 2014年4月1日 下午7:13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說,學生要求先立法再審服貿,「沒有必要」;至於要他到立法院,會有困難,因為依據憲法,除非立法院邀他國情報告,否則不能隨便跑去。 馬總統下午接見參加「2014博鰲亞洲論壇」我方代表團時說,有人擔心服貿協議定了之後就不能改,上車不能下車怎麼辦?「其實有很多可以下車的機會」。 總統說,服貿協議第8條可緊急磋商、第11條有安全與公序良俗的例外條款、第17與19條有1年後可以檢討、3年後可以調整承諾的項目,第23條只要雙方合意可以修正。 最重要的,馬總統說,依據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16條是可以終止的,有意願要終止,可以先通知對方,若磋商不成,最快180天後可以終止。 總統表示,「在我們學法的來講」,任何契約都可以終止,就算沒有規定也可以,就像婚約,不能說結了婚永遠不能離婚,沒有這個道理;有的人不瞭解,以為上車就不能下車,沒那麼嚴重,不過,若還沒上車就打折扣,以後對方也不想和你談。 馬總統指出,學生秉持關懷社會希望表達意見,這樣很好,但還是要以理性和平方式。最近他與美方訪客接觸,美方訪客告訴他,在美國不可能讓學生佔領國會,美國人儘管不滿國會,但對國會的基本尊�**椄O有。 馬總統說,小部分學生會有些暴力傾向,但大部分很平和,330當晚靜坐人很多,但來得快,去得也快,很和平,代表民主素養有提升。 對於學生的訴求,總統說,「我能做的都做了」,逐條討論、逐條表決,儘管與國際做法不同,但現在也把案子退回委員會,秉持這個原則審查。 馬總統表示,行政院3日會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至於學生要求先立法再審服貿,「沒有必要」,應該可以同時做,「已走過的老路不必再走」。 總統說,學生要求退回服貿,「這個沒辦法同意」,對台灣傷害太大,簽了又退回,沒有信用,絕對不能做。有關召開國是會議,行政院很快會回應,今年是經濟衝刺年,希望能集思廣益。 馬總統表示,學生的意見,「我們願意聽」,能做的儘量做;他有6、7次公開宣佈希望與學生對話,但到現在沒有回應,「我還是會等」。 總統說,願意聽年輕人談話是對的,保釣運動時他也是學運成員,將心比心,願意與學生講話,只要他們願意來。 馬總統表示,學生要他到立法院,會有困難,因為根據憲法,除非立法院邀他進行國情報告,否則不能隨便跑去立法院,「不是我不願意」,學生到總統府來比較方便。1030401 |
轉自PTT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6364549.A.732.html
既然馬英九提到了第16、17、19、23條,我們來看政府騙了什麼。 馬:第16條是可以終止的,有意願要終止,可以先通知對方,若磋商不成,最快180天後可以終止。 實際第16條是減少貿易限制: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馬:第17與19條有1年後可以檢討、3年後可以調整承諾的項目 實際: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所以這是撤銷或修改都要對方同意,還只能放寬,縮限就要賠償到對方爽的意思嗎? |
沒生效前條約退回沒差,但條約生效後再徹回才是真的有所謂國際信譽的問題。
(因為都已經生效了,條約可能造成的影響己發生。) 現在這個服貿則是已簽約未生效的狀態, (任何簽訂不等同生效的條約,例如有審閱期的合約,在期限內都可取消。 ) 基本上越重要或越複雜的合約,大多會將生效條件另外註明,因此簽約並不等同生效。 尤其是影響範圍重大且內容複雜的國際條約,都會寫明生效條例, 畢竟談判人約不可能對條約內容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有沒有要修改國內規定之類的完全了解, 有可能簽回來後在審查時才發現有些條件難以逹成或影響超出談判人員的認知, 因此雙方簽訂後,任一方在生效前若對已簽訂條約部份有不同意見, 就是退回重談並取得共識後另外重新簽訂,這部份很單純, 在簽國際條約上算是都可以理解的共識。 國際間簽訂的條約未生效前退回與所謂的國際信用根本無關。 例如韓國簽約後生效前退回韓美FTA後再重簽; 或極端點的例子美國簽了京都議定書後不交回。 (京都議定書有寫明簽了後再交回聯合國才算 :D) |
引用:
第16條是可以終止的 ------>這個部份指的是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16條, 因為服貿算是ecfa架構下的條約, 但是....用這條的話看起來等於整個ecfa連架構下的協議(早收、貨貿、服貿、投資、經濟合作、爭端解決這幾個協議)全部都終止, (他應該是覺得沒有人敢全停):tu: 服貿本身沒有自己的終止條款。 另外,若有去看ecfa的條文就可以知道沒有什麼一定要先服貿才能談貨貿的問題, ecfa寫明了這些架構底下的協議都是在ecfa生效後6個月內就要開始談, 所以貨貿也早就談過好幾次了,都還在討價還價中(雙方都有些不願讓的條件看誰先讓), 服貿只是比貨貿早簽約而已(有一方比較不堅持的話當然談的快).... |
引用:
這樣啊 那這樣應該至少要改這條啊,服貿要可以終止及縮限開放,其他貨貿、投資、經濟合作、爭端解決這幾個協議也該要可以個別終止及縮限開放才合理啊 哪有簽這種約只能更開放不然就全終止的...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1/8587294.shtml
反正已經嗆明說一個字都不能改了而且還一定要過 真的就沒必要再浪費時間去立法啊, 逐條審查也不過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倒不如花個30秒讓主席直接宣佈通過這樣大家都省事 假如真的怕失去國際信用的話 其實可以把當初負責去簽的官員都抓去槍斃以死謝罪不就得了嗎 |
不能改怎麼叫做審查 :flash: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52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