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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W 2013-06-07 08:09 PM

馬總統親上火線道歉 會計法提覆議打回原點 顏清標不獲釋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3年6月7日 下午12:37

會計法修正案引發社會極大爭議,馬英九總統上午邀集行政立法兩院院長討論之後,決定同意「政院提出覆議」,並主張公款不得私用。對於社會的批評,總統表示道歉。

他說,經過這幾天的沉澱與思考之後,認為該案修正的過程當中確實存有不少的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傷害執政團隊的信任,「我曾經說過清廉是我的生命,我個人一直也堅持清白從政、奉公守法,這一點身為中華民國的總統、與中國國民黨的主席,我責無旁貸」。總統說,會計法上週五(5月31日)經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後,這幾天看到社會各界不少的批評與責難,「我對此深感不安」。

總統馬英九:「今天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各界道歉,共同討論之後,決定同意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覆議的理由是認為,民意代表等人員不當使用業務費,不罰的標準應該跟教授等人員一樣,要有公款公用、公款私用的區分。」

總統說,他必須承擔外界所有的批評與責難,也要積極負起監督政府改革的責任,因此一方面指示行政團隊要與立院黨團進行必要的檢討,並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各界道歉。

同意政院提覆議,還特別強調公款不得私用,可見這個覆議案將不會只是把漏字填回,而是重新界定,公款不可私用,也就是說,先前獲得除罪的顏清標,很有可能無法被放出來。



馬總統堅持清廉的價值,一路走來 始終如一

bass1 2013-06-07 09:28 PM

引用:
作者MIAW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3年6月7日 下午12:37

會計法修正案引發社會極大爭議,馬英九總統上午邀集行政立法兩院院長討論之後,決定同意「政院提出覆議」,並主張公款不得私用。對於社會的批評,總統表示道歉。

他說,經過這幾天的沉澱與思考之後,認為該案修正的過程當中確實存有不少的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傷害執政團隊的信任,「我曾經說過清廉是我的生命,我個人一直也堅持清白從政、奉公守法,這一點身為中華民國的總統、與中國國民黨的主席,我責無旁貸」。總統說,會計法上週五(5月31日)經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後,這幾天看到社會各界不少的批評與責難,「我對此深感不安」。

總統馬英九:「今天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各界道歉,共同討論之後,決定同意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覆議的理由是認為,民意代表等人員不當使用業務費,不罰的標準應該跟教授等人員一樣,要...


忍那麼久的廠公又出現了 :laugh: :laugh: :laugh:

lucsesli 2013-06-07 09:37 PM

這樣也可以? 四個字換一個 25%也行?

兩隻馬 2013-06-07 09:38 PM

引用:
作者bass1
忍那麼久的廠公又出現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大寫了

ISDN128K 2013-06-07 10:15 PM

引用:
作者MIAW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3年6月7日 下午12:37

會計法修正案引發社會極大爭議,馬英九總統上午邀集行政立法兩院院長討論之後,決定同意「政院提出覆議」,並主張公款不得私用。對於社會的批評,總統表示道歉。

他說,經過這幾天的沉澱與思考之後,認為該案修正的過程當中確實存有不少的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傷害執政團隊的信任,「我曾經說過清廉是我的生命,我個人一直也堅持清白從政、奉公守法,這一點身為中華民國的總統、與中國國民黨的主席,我責無旁貸」。總統說,會計法上週五(5月31日)經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後,這幾天看到社會各界不少的批評與責難,「我對此深感不安」。

總統馬英九:「今天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各界道歉,共同討論之後,決定同意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覆議的理由是認為,民意代表等人員不當使用業務費,不罰的標準應該跟教授等人員一樣,要...

萬一全國人民多數注意力剛好被毒澱粉吸引過去
社會上沒有太強的批評與責難的話 那不就又被偷偷準過去了?

菜鳥向前衝 2013-06-07 11:14 PM

馬X桶:清廉是我的生命..(但是我有九條命) :laugh: :laugh:

willism 2013-06-07 11:27 PM

首長特別費,可以公款私用嗎? 法律說不追究
總統特別費(國務機要費),可以公款私用嗎? 法律說不追究

第99條之1(各機關特別費之除罪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
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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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特別費(國務機要費),可以公款私用嗎? 發現風向不對,暫時改一下

第99條之1修正
102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增列99年12月31日以前各民意機關
支用研究費、業務費等費用,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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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朝野立委一致通過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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