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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問題 繼承與債務的連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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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繼承與債務的連帶關係
中午同事請假去祭拜往生的母親
講述一個問題就是,老媽過世,辦理繼承後滿對年,有人拿著母親簽名的本票上門要錢 這到底要怎麼算?因為他兄弟二人繼承,他自認吃虧一部分,如果要認這份債務,是要均攤還是按照比例? |
有到法院辦限定繼承嗎?
按比例 假如沒有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若是將來債主一直出現,是有可能負債大於繼承資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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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聽他說是沒過期,但是現在對年了 該處理都處理完了,才會有這種狀況出現 |
債主很聰明(賊)?
知道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期限,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 故意拖一年的時間,讓家人去聯絡消息 使所有「該知悉」的人,「全都知悉」超過三個月的狀況成立 然後再找上門 :stupefy: |
先驗本票簽名是真是假
總不能老爸掛了 有人拿本票說你老爸簽的 就要我認帳吧 先查驗本票真假再說 |
現在不是預設限定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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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那有那麼簡單?哪是什麼期限問題?去把民法1162搞懂,再來研究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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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更新資訊法定繼承 至於某1162,被繼承人有遺產並且有負債的狀況當然先搶先贏(但仍依債權先後為主) 但是負債者名下資產? :laugh: 不會脫的人早就被扒光了,不用等到死 :think: |
引用:
看了一下法條 預設限定繼承似乎應在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清冊 如果沒有,可能會有1162-2的問題 1162-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1162-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1156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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