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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薪不到4萬不得「薪資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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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薪不到4萬不得「薪資面議」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19/1337695
薪資不明就跟觀光區攤商不寫標價一樣 , 徒增糾紛與時間浪費 ... 不過資方還是會想一些奧步規避吧 , 特別是那種低薪 (餐飲、店員、作業員 ...) 或無基本工資的 (像有些保險、房仲、電腦門市業務 ...) |
這其實跟新加坡的勞工法規是一樣的
在新加坡,月薪資低於兩千新幣,雇主必須遵守勞工相關保護規定 但如果月薪資高於兩千,則回歸民法聘雇契約精神,私法自由隨便你想怎麼定都可以 我也因此曾簽下一份Notice Period六個月的合約,後來因故離職回台還可以繼續領六個月 |
立意良善
但如果標個22K-40K有違法嗎 :jolin: 已經很多公司這樣搞了 (連加班費都算進去) :think: |
上有政策,下有凹策
罰責還不是好看而已 |
引用:
新聞裡是說薪資範圍 如果真的是這樣 薪水寫最低薪資~39999不就好了 有公告跟沒公告一樣 :jolin: |
很多那種開3萬 ,底薪不到2萬的
3萬是已經算上加班的費用 , 台灣最主是上面賺的不分出來 ,自已爽就好 我拿去炒房拿去投資.也比分給你們這些員工好 ,我小孩出國一年就要多少??? 你們這些員工請搞清楚自已的立場 20-30年前真的不會這樣 ,以前老闆比現在好多了 ,有錢大家一起開心的年代 大學剛畢業就一堆老闆急著打電話找人才,還怕你跑掉 |
有這麼慘嗎?
我看蘋果留言有幾位小企業主爆氣了說 :laugh: 我的看法如下, 因為4萬以下標註薪資,所以當公司在開職缺時就很明顯了。 有些工作明明價值不止四萬,可是他開的價錢比四萬還低。 這時你就可以直接刪除,而不是看到面議到現場才發現說,你開芭樂價.. 也會有些公司完全照勞基法去做的,那也不會太過偏差... 當然適用者不會是非常多數...但我覺得算好一點了... |
引用:
油魚哥還要吵 依公司規定 依公司規定 依公司規定 說三次很重要,直接把政策打臉了 :laugh: 不面議改依公司規定,什麼樣的爛政策,馬上被慣老闆破解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最近面試新人
雖不致毫無經驗但也差不多 談吐應答還不錯 往上一丟 老闆只回答 薪水要太多 打槍 :stupefy: 可惜了 |
4萬太少,
而且忽略未來漲幅問題, 不能每漲一次就要重新修法一次, 可改成類似全國薪資前30%的平均薪資以下皆須載明實際經常性薪資明細。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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