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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如何發
小公司,領現金,勞健保都自已加公會
有一員工21日休假完就失蹤了,之前有失蹤1次薪水還是照給。 這次公司想依照規定扣薪,請問這月薪水該如何給。 22以後應該都會失蹤了。 月休6天,自已排休,想休就休但要提前說,不想休有加班費,底薪29000,全勤1000,勞健保補助1000,當月正常是31000。 4月1日 出勤 4月16日 出勤 4月2日 出勤 4月17日 出勤 4月3日 出勤 4月18日 出勤 4月4日 出勤 4月19日 出勤 4月5日 出勤 4月20日 出勤 4月6日 出勤 4月21日 休假 4月7日 出勤 4月22日 曠職 4月8日 出勤 4月23日 曠職 4月9日 出勤 4月24日 曠職 4月10日 休假 4月25日 曠職 4月11日 出勤 4月26日 曠職 4月12日 出勤 4月27日 曠職 4月13日 出勤 4月28日 曠職 4月14日 出勤 4月29日 曠職 4月15日 出勤 4月30日 曠職 |
算21天的日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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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規定扣薪........但實際上員工曠職頂多就是當天公司可不給薪水...
然後曠職滿幾日, 公司可合法跟員工中止約聘契約... 如果我來算, 全勤肯定沒有, 所以就是以總薪資扣全勤後的30K去除以30天, 再乘上該員工上班跟合法休假的實際天數21天..............總共就是21K... |
那個...是不是我誤會了什麼,今天才22日ㄟ,你曠職頂多寫到22日,明天他不上班(前提是明天你公司要上班的話)才能寫23日的曠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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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這麼一說確實沒注意到問題有問題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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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他的敘述來看,似乎是該員以前就這樣幹過,所以照過去的模式推敲,可能該員到月底都不會再出現,所以才這樣寫。 不過我挺好奇該員為何會採取這種行動就是,一般來說,員工就算混一點的,通常也不至於像這種曠職法,是積怨已久? |
沒這麼好算. 沒解職之前 假日是要給薪的.
勞基法 給的假沒這麼少. 看是雙周84 還是單周40小時. 一個月的工時 是240小時. 曠職一天 是扣8小時的工資. 你要用自己的方法算 賭他不會去勞工局申訴. 那就隨便算. 如果要照勞基法算 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
月休六天~
跟連續出勤十天~ 這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問題嗎? |
另外 根據勞動部那長篇大論 沒什麼人看得懂的解釋.
全勤也算是"工資" 根據法律 是要用$31000去除240的. 當然啦 要不要根據法律 是您的權利. 台灣的勞基法.......... :laugh: |
引用:
老柏說的沒錯,現在說這些太早了 另外,現在月休六天是違法的 樓上提到的連續工作七天也是違法的 還有,勞健保補助是不能列做請假扣薪的基礎 引用:
現在沒雙週84小時囉。。 引用:
全勤是工資沒錯,但勞健保是雇主的義務,應該扣掉 所以應該是30000/240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5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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