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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殺害執法人員的死刑犯不是優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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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殺害執法人員的死刑犯不是優先執行?!
死刑犯各有各的犯案過程
但是對於被害者是執法人員的死刑定讞犯 理論上應該是要優先執行才對. 目前待執行的囚犯有好幾個是殺害執法人員 1.蕭新財 / 持槍射殺臨檢員警,造成1死1傷。 2.鄭性澤 / 於台中縣豐原市十三姨KTV鬧事,持槍朝前往處理之警員頭、胸部近距離射擊3槍致死。 3.王柏英 / 汐止殺警奪槍案,因計畫搶銀行與其兄,共同砍殺巡邏員警致1死1重傷。 4.劉炎國 / 闖入民宅強盜,殺害在場的休假員警及反抗婦人。 5.李嘉軒.紀俊毅 / 台中耕讀園槍擊案,造成3死2傷,另犯擄人勒贖案。 6.王信福 / 於KTV內因口角,教唆槍殺兩名休假警察。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88%97%E8%A1%A8 |
執法人員應有知能與武器保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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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知道現在很多員警是大學畢業後.沒得選擇下.去考警察的話.... 你就知道訓練程度是很不足的. :think: |
殺狗官才會優先執行,並且此時廢團會躲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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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不管是哪種論述,至少都要有個理由 殺總統的要不要優先? 殺老弱婦孺的要不要優先? 還是殘酷虐殺連續犯應該優先? :think: 是用哪種程度判斷而又是誰來判斷,何人最該先處死? 兇殘嗜血程度,還是兇案影響社會程度,或者消逝生命的尊貴程度 誰最該死,又或者誰罪不致死,這樣的問題又豈是一句"理論上"xxx應該先處死可以解決的 |
我比較想知道根據甚麼理論???? :confused: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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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理論依據就是 執法人員代表的是國家. 代表的是執行法律.背後的意義是執法人員還兼顧保護人民的責任 連執法人員都敢殺害的人.就是挑戰國家.挑戰法律制度 難道不應該優先執行!? 此外你說的兇殘程度.影響程度 給你數據.死刑定讞的人中 1.陳東榮-旅社縱火害死26人..這波沒執行-因友人感情糾紛,夥同王金定、兩名未被處死共犯,向台南市帝王飯店縱火造成廿六死。 2.陳瑞欽殺害6人-為詐領保險金,殺害兩任妻子與三個兒子,性侵殺害現任女友。 3.杜明郎.杜明雄.殺害5人-兄弟兩人與父親杜清水(於羈押期間病故)於中國大陸強盜殺害台商侯國利等5人。 4.林旺仁-縱火燒死5人-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投擲汽油彈縱火,造成5人死亡。 5.郭俊偉.謝志宏-殺害4人-性侵、殺害偶遇女子,並把路過撞見的農夫滅口。 上述5件7人符不符合你說的兇殘?!殘酷?! 還有5件是殺害3人的..算不算!?! 那為何不執行?! |
引用:
挑戰公權力更應該要優先處置 |
引用:
這種事情又不是排程的,不是誰先排隊誰先槍斃 也不是看誰比較犯罪比較嚴重誰就先服刑 你自己看新聞就知道了,台灣執行死刑,不過就是法務部一個命令下來誰該死就開槍而已 你真的很在乎為什麼死刑犯定讞了幹嘛不趕快碰掉,那你該在乎的是為什麼法務部部長不快點簽字啦 就像王清峰那樣,死刑犯他都不簽字,是要怎麼碰掉? 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這條只限制死刑令准了之後也只是三天內就行刑,但是可沒限定主管機關(死刑執行最高執行機關就是法務部,法務部長就是主管)要多久簽字 |
引用:
+1 事實是 在鬼島呆丸 公權力比利委狗官放的屁還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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