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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車行車安全宣導 : 在交通規則中 , 機車就等同於汽車 , 是汽車的一種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76911)

漲 停 2012-07-22 04:47 PM

機車行車安全宣導 : 在交通規則中 , 機車就等同於汽車 , 是汽車的一種
 
這是最基本最簡單的東西 , 但是似乎很多人不懂 , 所以有必要
特別提出宣導 .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 :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器腳踏車)。


現行已經修法通過 , 機器腳踏車一詞已經改成機車 .
已經很清楚明白的定義了汽車一詞 , 是包含機車的 .

而依照不同的特性 , 又可以分成幾種 .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
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
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
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
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
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
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
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
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
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
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
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
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
(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
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三)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器腳踏車,得為三輪型式。但以
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器腳
踏車為限。


很清楚吧 , 就算連殘障三輪車也包含在汽車種類中 .

所以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 , 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 .
別把汽車一詞只等於四輪(含以上)汽車給狹義化了 .

limaike. 2012-07-22 04:55 PM

恕我不能接受這種:因為某某東西歸類於某種分類

所以某種東西外在表徵一定也要等同於某種分類的邏輯

正如同男人女人都是人

但是男人為什麼要當兵,女人就不需要?

所以樓主你要講機車應走甚麼路,這個理由來解釋是不充分的

不要講機車,如果大客車大貨車也是汽車,為什麼大客車和大貨車不能走高速公路的內線?



而且標題令我不解,機車等同於汽車,這算是甚麼行車安全宣導?應該只是車輛分類的釐清而已

漲 停 2012-07-22 04:59 PM

針對汽車各分類車種行車準則 , 交通規則另有規定 ..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
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交通規則訂定的 , 汽車包含機車 , 你不能接受我也沒辦法 .
我可以接受政府頒訂的交通規則 , 但是如果一般民眾的主張要高於交通規則 , 那 ....

gluba 2012-07-22 05:03 PM

怎麼不發些漲停是否該冒險追高的心得報告. :yeah:

limaike. 2012-07-22 05:07 PM

引用:
作者漲 停
交通規則訂定的 , 汽車包含機車 , 你不能接受我也沒辦法 .
我可以接受政府頒訂的交通規則 , 但是如果一般民眾的主張要高於交通規則 , 那 ...

我不是不接受政府的分類

我只是說,你用這個方式來說明任何機車應該如何行駛的理由,那是不充分的

因為你這樣說,那也等同其他屬於汽車的車種,也應該跟機車是一樣的路權

我不認為這樣說就比較有理

假設有這種情境,如果機車是被分進航空具這個分類,那難道機車就可以進機場起飛,飛機可以降落在機車專用道嗎?

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但你的邏輯就跟這個一樣

況且你說你接受政府的交通規則,那就請把你的目光放到九十九條的修正即可,任何機車路權的問題根本不需要講到汽機車是怎麼分類的

Dragon cat 2012-07-22 05:10 PM

一個不能在這裡發言
換另一個上陣? :flash:

solonglin 2012-07-22 05:14 PM

很明顯的,機車的定義,法條早就不合時宜了
應該建議修法 :think:

漲 停 2012-07-22 05:15 PM

法規中已經定義很清楚了 , 你看不懂不是我該負責的 .

不相干的東西不需要引用 , 機場跑道誰可以使用 , 一樣有相關的規範 .

有時間你可以去翻翻整部交通規則 , 所有道路的行車的規範都是寫汽車 ,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
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
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
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
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
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
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有機器腳踏的條款不多 , 難道機車就不用遵守這部交通規則 ?
難道機車只要遵守 99 條就好 ?

很清楚了 .

這篇主要說的是汽車的定義 , 機車包含在汽車中的 , 只是一般人把他狹義化的 !

二手男 2012-07-22 05:19 PM

引用:
作者solonglin
很明顯的,機車的定義,法條早就不合時宜了
應該建議修法 :think:


恩.至少要分為速可達及打檔車
在以排氣量再細分.考到哪個等級.就只能騎哪種車

漲 停 2012-07-22 05:21 PM

引用:
作者limaike.

況且你說你接受政府的交通規則,那就請把你的目光放到九十九條的修正即可,任何機車路權的問題根本不需要講到汽機車是怎麼分類的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這就如同98 條 , 會有特別因為汽車六大分類不同的特性來規劃行車方式 .
而 99 條是規劃機車的 .

而我們就是認為 99 條中的規定有所不認同 , 才會出來要爭取修法修改 .
也因為我們遵守 , 所以才要爭取 .

而 99-1 有特別寫出
大型重機比照小型汽車的路權 .
所以都叫做汽車 , 但是六大分類都有其不同的行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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