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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上女下全裸入鏡 男稱未通姦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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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上女下全裸入鏡 男稱未通姦仍起訴
只是在親吻而已,性器官還未結合!? :shock: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015847.shtml 石姓男子與人在家通姦,被妻子抓**在床。蒐證帶顯示,男、女全裸入鏡, 石還趴在裸女蜷曲向上的雙腿間,石竟然向檢察官稱,「我們沒有發生性行為」, 台北地檢署不採信其詭辯,上午依妨害家庭罪起訴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與石通姦的王姓女子也一併被控妨害家庭罪,不過,王女聲稱,石告訴她已經離婚, 要檢警傳訊證人證明她並不知道石有婚約,證人作證指出,王女確實不知石有妻子, 檢察官對王姓女子不起訴。 刑法對於相**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必須是性器官要結合,石姓男子檢視妻子提出的證據, 發現他與王女性器官結合的樣子,並沒有被拍到,於是在偵查庭中矢口狡賴, 稱兩人只是在親吻而已,性器官還未結合。 檢察官偵辦這起案件,靠的是「鐵證如山」的蒐證影帶, 另方面,也傳訊會同石男妻子抓**的蕭姓證人,蕭證稱抓**時, 看見石與王女不斷呻吟,甚至破門而入當時尚不知情,完全陶醉在性交之中, 這種幾乎接近「現在進行式」的妨害家庭案強勢證據,勘稱佳作, 讓檢察官極易作出有罪心證。 檢方指出,34歲石姓男子與馮姓妻子婚姻關係存續,今年2 月20日下午1時30分, 他邀約王姓女子到新北市新店區家中作客,2人發生性行為,石妻與蕭姓友人破門抓**, 發現2人正共處一室,且全身赤裸躺在床上。 檢察官勘驗蒐證影帶、現場照片,發現2人不但一絲不掛,且石被捕捉到「犯罪」畫面的一瞬間, 正好以男上女下的****體位,趴在王女蜷曲向上的雙腿之間,檢察官認定他們採取這種姿勢及關係位置, 一定有發生性行為,毫無其他的可能性。 |
搞不好是在練功~~~~~~~~~~~ :p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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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定不等於法官認定阿@@
搞不好法官認為他們是在做雙人瑜珈勒 |
引用:
乾脆說正在幫她塗藥膏好了, 因為傷口太深所以一直嘗試深入.... |
中了武林奇毒我愛一條柴
正在解毒中 :D |
你了解通姦罪的定義就能了解,通姦罪基本上是一個很無聊的罪
心都不在你身上了,拿條罪來罰對方,又怎樣呢? 說來說去,還不是為了一個變調的關係結束前,能不能痛快親仇或者多凹點錢而已 |
引用:
生活美語...FUCKing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我猜啦 可能跟以前的社會模式有點關係 我也贊成好聚好散 不過像那種在婚姻關係中卻偷懷別人小孩給自己老公養的 男方應該要可以向女方有高額求償 反正兩不相欠最好 其實你說的沒錯,心都不在對方身上了 可是又回過頭想想 既然心都不在對方身上了,為什麼不先切掉這段關係再去發展另外一段 而是要用腳踏兩條船這種方式 |
引用:
這種事情,我管不著,我更不覺得因為別人私生活很差,我就認為司法要來管到別人的私生活,然後自以為這樣,別人的私生活就會很正常 所以,我會覺得,通姦罪,很無聊 另,我不是說,假使你遇到另一半在外亂搞,你就不能去爭一口氣,你要裝作不知道,或是就是要讓對方好過 我說通姦罪很無聊,不代表等於說離婚官司也很無聊或是不能告離婚民事訴訟,可以了解嗎? :confused: |
引用:
其實這種情況~去抓通姦~對另一方來說是比較有利於離婚時「談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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