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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2011-08-18 02:45 PM

【交通】機車黨爭路權,立院新會期促修法!
 
新聞連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28/2x29k.html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2011/08/18
數量高達汽車三倍的機車是不是該享有更多的路權?立法院新一會期即將開議,中華民國機車黨昨(十七)日呼籲儘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及相關法條之規定,重視全國一千五百萬機車騎士的權益。

中華民國機車黨提出三點主張,一、單向三車道以下之道路(不含機慢車等專用道),不得劃設禁行機車道,以保障機車騎士之路權&安全。二、單向三車道以下之道路,最內側車道之機車得與汽車一同直接左轉。三、評估開放某些可行市區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路段,給90cc以上機車行駛。(例如:重慶南路上中正橋那一小段高架橋)

中華民國機車黨發起人董建一昨天下午表示,交通部公路總局今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公路人員訓練所召開研商檢討機車行駛車道路權重新配置公聽會,運輸研究所六月底隨即發布了評估報告,只是運研所的報告認為開放機車擁有更多路權有其風險,因此態度傾向保守,其中,報告缺少了機車黨所期待的份,若立委推動修法開放機車路權,在開放機車路權之後,運研所在相關道路交通號誌規劃是否能夠達到安全與效益。

也因此,他說,機車黨透過立委林建榮、黃昭順將在九月開議的新一會期,要求運研所重新做出評估報告,至於立委們是不是同意在新一會期推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這一部分目前正在累積更多、更完整的資訊。他提及,除了推動修法,爭取前述三個開放機車路權的訴求之外,未來機車黨也會針對機車考照制度不合理的弊端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

機車數量是汽車的三倍,可行駛的車道卻僅分配到三分之一;而汽車可獨享內側車道,還有一大堆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高架道路可用。而且,機車卻只能被法令規定擠在路況最差的外側機慢車道及混合車道,與違停汽車、計程車、公車交織,中間車道右轉汽車,還有突然開啟的車門、人孔蓋等危險搏命。董建一認為,這是目前道路路權劃分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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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站上支持的機車族們幫幫忙,將此新聞按推薦~
同時方便的話,也請打個電話給您當地的立委,希望該立委支持此法案之修訂! :ase

上帝God 2011-08-18 03:01 PM

感謝董建一先生對推行法令所做的一切
台灣就是需要多一點這種人,
而不是一堆只會躲在網路後方謾罵的鄉民

strong 2011-08-18 03:05 PM

我又來潑冷水了 ... :laugh:

看得出來黨主席很努力,

可惜並沒有說服運研所,

這會期要推動立法通過修法很勉強!! :D

泛黃的老照片 2011-08-18 03:06 PM

能有這樣的毅力堅持一件事情 , 給樓主一個 讚

PEST-X 2011-08-18 03:09 PM

加油 :)

湊字湊字湊字 :unbelief:

烤全羊 2011-08-18 03:09 PM

其實該調整的不是安全規則,而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標誌標線設置規則。就法位階來說,前面那個交通部本於權責自己就可以動了,頂多報院核准或備查。如果仔細看條文,道交條例的慢車部分居然沒有機車定義與管理法條,反而機車的管理出現在行政命令裡,實在非常荒謬。如果硬要凹是不是在說機車的路權比自行車(擴大解釋,機車是含在自行車裡)、三輪車、獸力車等更沒地位呢?

chan973573 2011-08-18 03:43 PM

按推薦了~

很樂見把議題轉化成行動,小健兄身體力行讓人敬佩

樓上烤全羊兄也點出了個盲點

小建 2011-08-18 03:53 PM

引用:
作者烤全羊
其實該調整的不是安全規則,而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標誌標線設置規則。就法位階來說,前面那個交通部本於權責自己就可以動了,頂多報院核准或備查。如果仔細看條文,道交條例的慢車部分居然沒有機車定義與管理法條,反而機車的管理出現在行政命令裡,實在非常荒謬。如果硬要凹是不是在說機車的路權比自行車(擴大解釋,機車是含在自行車裡)、三輪車、獸力車等更沒地位呢?

您的意見小弟很清楚...

但若針對該處,最後只會淪為敝黨&機車族對上交通部的情況!
交通部一直立場就是獨尊汽車,且擁有該行政命令之擬定權(送立法院審議),所以可預期結果是行動訴求多年... 交通部一副擺明四個字:窒礙難行!

然後交通部就一直擺爛沒下文... 人民也很難對它怎辦!(想想ETC事件)

再加上各地方政府便宜行事&為了各地方罰款收入考量(十幾二十億以上), 更不可能做這些自斷財源的事情...

所以最後評估結果,小弟才把目標與方向放在立法院這個主戰場上...
然後搭配一些其他可用的資源&戰術輔助,希望能盡早完成此一階段性任務,不然生活工作都被耽擱不少了... :ase

ccyew 2011-08-18 03:54 PM

引用:
作者烤全羊
其實該調整的不是安全規則,而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標誌標線設置規則。就法位階來說,前面那個交通部本於權責自己就可以動了,頂多報院核准或備查。如果仔細看條文,道交條例的慢車部分居然沒有機車定義與管理法條,反而機車的管理出現在行政命令裡,實在非常荒謬。如果硬要凹是不是在說機車的路權比自行車(擴大解釋,機車是含在自行車裡)、三輪車、獸力車等更沒地位呢?


主要還是機車的車速、數量跟路肩的問題([慢速]跟[擋路]的物件太多).....

三輪車跟獸力車都是數量超少的超慢速車種,是不可能到內側車道的不是? 舉這個兩例子似乎不太恰當....

電子庫房 2011-08-18 04:00 PM

愚公移山...小建真的很踏實的在移山....社會需要多一點這樣熱心的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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