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美女求職墜樓亡 逼姦疑犯無罪確定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33898)

HCS 2011-06-24 12:38 PM

美女求職墜樓亡 逼姦疑犯無罪確定
 
http://news.msn.com.tw/news2223370.aspx

羅姓女子90年間到化妝品公司應徵,卻離奇從8樓墜樓死亡,約她面試的經理江世揮(現改名江龍奕)被控逼姦不成害羅女摔死,檢方原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江某一審判12年徒刑,二審法官認為證據薄弱,改判無罪。台中高分院23日更三審宣判,以無直接證據證明江犯案,判江無罪,並依《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上訴,無罪定讞。
本案發生於90年10月6日,當時24歲、年輕貌美的羅姓女子到姍拉娜國際公司台中分公司應徵內勤,由業務經理江世揮(38歲)面試。羅女在下午4時44分打手機給男友,告訴對方「快到樓下等我」,稍後卻從8樓陽台墜樓死亡。

羅女家屬控告江世揮涉嫌殺人,檢方偵辦後不起訴處分,羅家聲請再議。檢方二次偵辦時,姍拉娜公司女職員作證「辦公室門鎖只有江打得開」,推論羅女被侵犯時打不開門,只好逃向陽台。另法醫高大成作證,自殺的人墜樓,不會用雙手撐地,但驗屍發現羅女雙肘斷裂,明顯以手撐地,有求生意志,不是自殺。

檢方因而認定,羅女是在不願屈服江嫌***威、又無退路下,為保貞操而跳樓,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一審和更二審都認為江有罪,判刑12年;但二審、更一審則判江無罪。

更三審法官也認定,沒有直接犯案證據,不能推測江有罪,並依去年5月發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案件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更審維持無罪判決,判處無罪確定。

對於判決結果,江世揮透過律師表示欣慰;羅女家屬則以「天理何在」回應,當年起訴本案的現任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沈淑宜表示,「用《速審法》來確定這樣的案子,只能說是『法律』判他無罪。」

===============================================
這案子10年了,家屬等來的還是"無罪".....
案發地點是在台中 看了這家公司的名稱下意識覺得有傳直銷的感覺
去google了一下,現在搬去高雄,也沒有公司自己的網頁,都是商情網的連結
嗯.....女職員的作證跟法醫的採證完全沒有效力嗎?
請懂法律的大大們指教一下

B76202023 2011-06-24 12:46 PM

坦白說, 我也覺得證據很薄弱~~ 這樣要求處無期徒刑耶 :flash:

solosbye 2011-06-24 01:09 PM

對阿 ~證據薄弱 呵呵
一個案子搞了10年還搞不定,我想這些人活著何用?
奇怪的是那些官商的案子都不用拖這麼久也
號稱50勝的傢伙也沒花幾年

說真的這年頭不要以為遇到好人是應該、不懂得珍惜
遇到惡狼就知道死
看牠連名子都改了就知道啦

這世間要和平只能等到大腦記憶讀取機的問世了

咕咕鳥 2011-06-24 01:19 PM

....我想...我會教我的女兒...

萬一有人要強姦妳...就要求以口代替..
(基本上..是男的都肯....)
然後...用力咬下去....
他沒死就是妳死.....

---------------------------------------------------
這案子要看有沒有其它跡證...
男方身上是否有抓痕
女方身上是否有其它補強證據....
要不然.....沒輒
法律不是萬能...

marks 2011-06-24 01:22 PM

反正現在也不敢判死刑了
就算隨便判也沒人管得著那些法官啊
你吞不下去也是得吞

FD3STYPER 2011-06-24 01:24 PM

這證據的確薄弱到到不行, 要怎麼定罪呢..........................

直掰人 2011-06-24 01:27 PM

可惜當時都沒有全面的監視錄影器可以看

如果真有其事只好請美女夜夜到他夢裡施加壓力了


:D

cmwang 2011-06-24 01:48 PM

引用:
作者solosbye
對阿 ~證據薄弱 呵呵
一個案子搞了10年還搞不定,我想這些人活著何用?
奇怪的是那些官商的案子都不用拖這麼久也
號稱50勝的傢伙也沒花幾年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是這麼寫的:stupefy: ....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官只能依照證據判案,而非依照個人情緒判案(BTW,法律上的無罪判決並不一定是證明某人清白無辜,可能只是無法證明有罪而已:stupefy: )....

引用:
作者solosbye
snipped....
遇到惡狼就知道死
看牠連名子都改了就知道啦


如果真的和他無關那一般人遇到這種事之後會改名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日子還得過下去:stupefy: ),倒是您的論點反倒可能惹禍上身就是了:fear: ....

引用:
作者solosbye
這世間要和平只能等到大腦記憶讀取機的問世了


這一點倒是真的,鵝認識某執法單位的人就說希望有人能發明這類機私就是了(不過法醫學教課書上寫著遺體其實是會說話的,就看蒐證的人懂不懂得如何讓遺體說話而已:think: :think: )....

luym0001 2011-06-24 01:51 PM

就是一個人死了非自殺
但是國家已經無能為力了
剩下家屬自己看著辦吧... :think:

iamyy2000 2011-06-24 02:30 PM

下午4時44分打手機給男友,這個時間點真不吉利 :jolin: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34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