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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趁4分鐘空檔性侵友人妻?男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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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趁4分鐘空檔性侵友人妻?男獲判無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351551.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1.05.22 02:40 am 台中林姓男子兩年前到黃姓友人家裡喝酒,見黃妻美貌,疑支開黃外出買米酒,趁機性侵黃妻得逞,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起訴,但法官查出黃的住處距雜貨店約千公尺,騎機車來回僅3、4分鐘,光脫衣、穿衣就不止,嫌犯又不是「快槍俠」,認定罪嫌不足,判決他無罪。 檢方查出,林嫌(41歲)98年間到太平市黃姓友人家飲用龍眼酒,見黃妻獨自持酒壺進入儲藏室倒酒,尾隨並說:「讓我爽一下,用一下!」經黃妻拒絕回到客廳。 林嫌藉口要喝米酒,支使黃姓友人騎機車到外面雜貨店購買米酒,強拉黃妻進入儲藏室,被害人反抗並轉身逃避,遭林嫌從後方抱住,強行脫下她的長褲性侵被害人。 黃購得米酒騎機車返回,林嫌聽到機車聲迅速穿回衣褲,若無其事在客廳看電視;黃妻害怕丈夫知情也假裝鎮定,不敢告訴丈夫,但事後心情大受影響,經同事誘詢吐實,由同事陪同報警查獲林嫌。 林嫌否認性侵黃妻,辯稱當日到黃家喝酒,沒什麼異樣,隔了3、4天警察來找,才知黃妻控告他強制****,「我真的沒這樣做!」檢方以被害人指證歷歷,林嫌測謊未過將他起訴。 合議庭查出黃的住處距離雜貨店約1千公尺,騎機車買米酒來回3、4分鐘,整個性侵過程必須脫衣、發生性關係、穿衣,加上被害人抵抗,林嫌再膽大妄為,也不會笨到在極易暴露犯行下作案,又不是「快槍俠」? 合議庭並查出,黃妻曾傳簡訊給里長轉達若賠償6千元就不告了,若林嫌有以強暴、脅迫方式性侵害被害人,為求息事寧人多數願賠償,怎會任由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法官以罪嫌不足判決林無罪。 -------------------------------------------------------- 個人看法:認同合議庭判決~ 台中還是有正常的法官的... 小弟老家的官司案也是,一審判決超怪,二審合議庭經過幾次言詞辯論庭後,法官就判決正常的判決。 辯論庭中,對造某些誇張&吃人夠夠的言詞,也會被審判長當場斥責&反問說:『若今天換做是你,會接受這種誇張的條件嗎?』 謎之音:選對法官很重要;而二審合議庭,人民是可以選擇指定法官的,大家別忽略此一權益&平常就要多少留意一下哪些法官比較正常... :ase |
那是不是開發一款app:我恨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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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下長褲, 拉下拉鍊, 掏出....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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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麼會知道嫌犯不是「快槍俠」?
莫非..... |
引用:
常理+無罪推定原則... :) |
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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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成立要件,應不包含"必需****成功"
用非快槍俠當理由,有些奇怪 |
看完判決書再說
不要自己亂猜 |
如果有抽插這個動作...不管幾分鐘,都性侵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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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芝麻官那段....
吼,林志穎,分明是你想非禮人家老婆!
你還不承認.... :c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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