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兄弟我跟你說 擺道者引以為戒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25068)
|
|---|
兄弟我跟你說 擺道者引以為戒
甚麼都可以做..... 就是不要當耙子!!!
檢舉人身分非秘密 周占春洩密無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熊迺祺/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被控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檢舉人並非受證人保護法的證人,檢舉人身分資料不是法令應保守密的文書,判決周占春和書記官劉麗英無罪。 這件毒品案被告盧俊華已入監服刑,但檢舉人因身分外洩,至今仍憂心自身和家人的安危,擔心盧出獄後報復他。台北地檢署獲悉周占春判決無罪後表示,將待收到判決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有檢察官指出,如果檢舉人身分不受保密的保護,那麼是不是所有的被告,都可以當庭要求公開檢舉人的身分,法官這樣的見解非常奇怪。 全案是因毒犯盧俊華從荷蘭購買大麻種子回台種植,遭檢舉人向海巡署檢舉,經台北地檢署向當時的值日法官周占春聲准搜索票,檢方後來起訴盧。 盧俊華起訴不久,檢舉人的資料曝光。檢方指控,周占春核發搜索票時,曾拆閱卷宗內海巡署查緝人員檢附的檢舉人的真實姓名對照表,看完後卻未依相關規定彌封,將卷證移交給承辦股,律師聲請閱卷時,書記官直接將卷證交付影印。 檢方指出,盧俊華透過律師閱卷,得知檢舉人真實姓名資料,盧拿著法院印來的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上門興師問罪,檢舉人嚇得向檢方埋怨,檢方調查後,起訴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法院審理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雖是母法授權制定,但授權母法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任何有關保密檢舉人身分而限制被告閱卷的規定。 判決指出,證人保護法中對於證人的保護,限於檢察官或法官偵辦發動的案件才算,司法警察並無核定證人的權限,而本案的檢察官也未依證人保護法發動證人保護制度,因此本案的檢舉人並非受證人保護法中應予保護的證人,也就不是「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中應予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檢舉人身分既然不是秘密,也就沒有洩密罪可言。 |
豆子要小心了 :laugh: :D
但我相信高層不會出賣他的 :D |
真好
台灣法律處處是漏洞 沒有後台的想要被關還真有點難度 |
在台灣可憐的是最守規矩最有良心的..
|
審來審去,都是學長學弟
尬幾人啦,免驚 :tu: |
|
這個案子是學弟審學長嗎????
此例ㄧ開.法界可以多了一條營利管道. |
...台灣刑訴還有一點很奇怪
檢方傳你當證人...你也去了... 可是證人不能帶律師... 所以有時候會問完話... 再收到傳票才發現...怎麼變被告了.... (台灣不少做證人做到變共同被告.....) 起訴的資料就是你那天的證詞... 檢方把它當自白...... 被告有緘默權 證人沒有.... 所以...如果那天要我去作證...... 我會識情況回答...我忘了....... 林貝記性差.. |
未依相關規定<彌封>,導致律師閱卷外洩。
相關規定? 個人認為,快去修法比較好啦。 |
法官不都是 司法官訊練所XX期 受訓畢業的嗎?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41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