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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ca 2011-03-11 05:30 PM

(新聞)撞死醫師棄車變裝 男遭重判 法官認肇逃犯行惡劣 二審改判2年半
 
撞死醫師棄車變裝 男遭重判 法官認肇逃犯行惡劣 二審改判2年半

蘋果日報 更新日期:"2011/03/11 06:30" 蘋果日報
吳男(圖)開車闖紅燈撞死騎機車的醫師祝鈺昌(圖3),機車支離破碎(圖2)。資料照片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罹患躁鬱症的吳姓男子去年開車闖紅燈,撞死台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醫師祝鈺昌後逃逸,一審被判刑一年七月。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出,祝在訂婚前夕被撞死,吳男逃逸後五分鐘內棄車換衣,躲避追緝,顯未受病情影響。台中高分院認定吳犯行惡劣,昨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加重改判他二年六月徒刑。

祝父昨得知改判決結果哽咽地說:「他(吳男)實在很惡劣,我只有這麼一個兒子,他撞人跑了,隔條街就丟掉車、變裝」、「我兒子是急診室醫師,他是要救人的,不是要被人救的……」台中高分院檢察官徐松奎說:「(吳男)太過份,人家辛苦拉拔兒子長大,全家就靠這個兒子,一審判太輕,這樣判才對。」

榮總院長目擊報案

去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吳男(三十六歲)駕車行經台中市福科路交叉口,突然闖入對向車道又闖紅燈,撞倒騎機車上班的祝鈺昌(二十七歲)後逃逸,將車開到下條街棄車,五分鐘內更換衣服,躲避追查。警方從監視器查出車號,循線在當晚將他逮捕。

車禍發生時,台中榮總民總醫院司機董武明載著院長雷永耀剛好途經該處,目睹車禍經過打報警,將祝送醫。

訂婚前夕慘遭橫禍

因祝鈺昌的臉被撞到變形,無法辨識,到急診室後雷永耀和其他醫護看識別證才知是祝鈺昌。當時祝與交往十年的女友已拍好婚紗,預定五天後的六月二十七日訂婚。女友趕到醫院不斷呼喚:「不要開這個玩笑,我們有個約定……」但二天後祝急救無效不治。

犯後未曾道歉和解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吳雖罹躁鬱症,但撞人後還知要棄車、變裝,顯在犯罪時有辨識行為能力,且吳男從未到祝的靈堂道歉,未與祝的家人和解,犯後態度惡劣,一審刑度太輕無警愓效果應予撤銷,昨改判吳男二年六月徒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43/2nuh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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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闖紅燈撞死人,肇事逃逸,犯後態度惡劣,才判二年六月徒刑
留這種人何用?應該判死刑,把他的器官損出來給需要的人

oodin 2011-03-11 05:41 PM

對比一下今天的新聞
上班遲到怕扣錢 謊報搶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42/2nuxh.html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hink: :think: :think:

xiangnansu 2011-03-11 05:41 PM

是不是少加了-個0、20年6個月 :tu:

keuuu 2011-03-11 05:46 PM

引用:
作者oodin
對比一下今天的新聞
上班遲到怕扣錢 謊報搶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42/2nuxh.html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hink: :think: :think:


太誇張..........

殺人跟謊報 刑期差了這麼多

i2626 2011-03-11 05:48 PM

到底是法律太殘還是法官腦殘 :tu: :tu:

solosbye 2011-03-11 05:49 PM

怎麼感覺很像逗人發笑的綜藝短劇?
一審法官:判刑一年七月
二審法官:改判他二年六月
檢察官:「(吳男)太過份,人家辛苦拉拔兒子長大,全家就靠這個兒子,一審判太輕,這樣判才對。」

:D :D :D
檢察官大人阿~你可以看一下日劇律政英雄,培養一下專業跟正義嗎?

birdie8899 2011-03-11 06:03 PM

大家以後真的不要拿刀拿槍殺人了...真的..
開車直接撞,可以判得很輕的
不然喝一點酒,酒駕過失致死還可以關更少
裡面表現良好馬上又可以假釋
拿刀拿槍真的很不值得..真的....

TMD..台灣司法真的爛透了 :tu:

EAC212 2011-03-11 09:16 PM

這三小?
台中高分院認定吳犯行惡劣,昨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加重改判他二年六月徒刑。
犯行惡劣 加重改判也只有 二年六個月???

xxxxxxtsai 2011-03-11 09:18 PM

引用:
作者EAC212
這三小?
台中高分院認定吳犯行惡劣,昨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加重改判他二年六月徒刑。
犯行惡劣 加重改判也只有 二年六個月???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法官的用語跟刑度成反比

hugobossxzy 2011-03-11 10:33 PM

引用:
作者oodin
對比一下今天的新聞
上班遲到怕扣錢 謊報搶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42/2nuxh.html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hink: :think: :think:


記者根本就適用法條錯誤
謊報搶案讓警員製作虛構的筆錄
但沒有說誰是搶匪
根本不適用刑法第169條
頂多只適用刑法第171條跟第214條

刑法第171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況且犯第171條
在所誣告之罪裁判確定前自白的話
是能減免刑責的

第214條的適用
也有一些條件限縮其範圍

是要怎麼判到七年啊~~~~
說不定檢察官問一問
就不起訴把人放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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