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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這樣的交通事故判決.到底合不合理
這樣的交通事故判決.到底合不合理
家妹在12月中時.於高雄前鎮區凱旋四路(鎮興路口以東150公尺)發生事故 google地圖位置 http://maps.google.com/maps?f=q&sou...,243.94,,0,2.12 事故現場圖(有將顏色標出) ![]() 車輛撞擊點 ![]() 我妹於快車道回轉時.遭後方輕型機車由左側撞擊 這2天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步肇因分析如下: 1.甲方汽車駕駛人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回轉.肇事致人受傷 2.乙方車疑似超速行駛(自認當時時速率60-70 公里/小時) 法條依據:甲方車.依據處罰條例第49條5款及61條3項 乙方車.(空白.............) 現在問題是我妹他從頭到尾都行駛在快車道.而且轉彎時有放慢速度.並打方向燈. 筆錄時有說.而研判表上確沒有紀錄 更離譜的是對方超速行駛(速限50).也未保持安全車距.還從車輛左測撞擊 居然肇事責任歸屬是我妹的錯 警方的意思是說.該路段無標示快車道.所以機車可以行駛內線(可是現場圖-圖1-確有標示快慢車道) 請問各位朋友...這到底對不對 如果有異議該如何申訴 感謝 |
個人看法: 大部份的責任應該歸咎於汽車駕駛轉彎前未先注意後方是否有直行車...
就算有先打方向燈, 一樣得確認後方車的狀況才能轉彎, 除非汽車駕駛有辦法證明已經轉彎很久了後方車才跑來撞... 跟這例其實滿像的, 今晚華視新聞有報導, 不過我覺得是機車沒長眼跑去撞汽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7/8/2kyim.html |
引用:
之前上的交通安全講習的交警的說明,再根據google的現場景象看來,該路段的內側車道機車是可以行駛的,內側車道並沒有禁行機車的標示。 標線的看法就是路邊白色實線寬 10公分時,表示外側是慢車道,那麼機慢車可以行使最外側與最外側隔壁的那一個車道。 如果白色實線是 15公分時,表示那是路邊邊線,那麼機車可以行駛靠近白色實線的兩個車道,白色實線的外側反而是不能行駛的。 不過地方政府在施工標時常會偷懶,該摽 10公分的地方也標成 15公分。 |
甲方汽車駕駛人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回轉.肇事致人受傷
請問上述的判決內容, 每一個文字是否都屬實? 如果是, 怎麼看, 都是汽車駕駛的錯較大!! 不懂樓主要爭什麼.. :jolin: |
看了一眼google
你這個可能沒有機車禁行快車道的說法 因為若你這點成立 那麼對向車道的汽車是如何停入停車格的呢? |
感謝上面大大的回應
現在的問題是 研判表並未依實紀錄 我妹有打方向燈.而上面說沒打 而對方未保持車距.並且超速 這是比較爭議的地方 |
引用:
研判表並未依實紀錄<----申請調閱路口監視器, 抗議記載不實部分 我妹有打方向燈.而上面說沒打<----這部分存疑... 因為您當然相信您妹妹, 您妹妹記憶有沒可能出錯? 有沒可能打方向燈的 "同時" 馬上迴轉? 乙方車疑似超速行駛(自認當時時速率60-70 公里/小時)<----申請掉略路口監視器等等, 判斷煞車痕跡等等, 以證明對方有無超速或未保持車距, 而非您或您妹妹說了算. (個人不信有多少汽車駕駛人會隨時看後照鏡或往後看後方的駕駛有沒保持車距或判斷超速與否) |
沒有行車記錄器. 有沒有超速有沒有打燈完全是各執一詞.
所以唯一能判斷的是: 1. 內側車道是否能行駛機車 2. 如果內側能行駛機車, 直行車撞到轉彎車. 直行車勝訴. 很遺憾得在此宣告樓主取暖失敗.. 題外話. 人眼不是雷射測速器, 不可能真的知道對方是超速或開多快. 因此無法當承堂證供 要證明對方超速只有. 1. 靠路口監視錄像. 依frame跟移動距離推算對方行駛速度 2. 地上煞車痕/對方人車重量/輪胎地面磨擦系數外加汽車鈑金耐撞度外加凹入程度. "勉強"估算對方行駛速度 |
後方撞擊的話
通常都會說是後方未保持行車間距 側方的話就比較難講了 你說你妹一直有打方向燈 可是那張照片看起來沒有 如果你有異議可能得自己去調監視器來看 講坦白點 發生這種事很多人一定站在自己角度看事情 我也有遇過跟汽車擦撞我倒地對方下車第一個不是看我是看他的愛車毀損狀況 我也遇過那種車根本不打方向燈等我車靠很近才開始打 有點像捕蚊燈那樣 還好我早已看穿對方的把戲 :laugh: 要記住 打方向燈不是無敵 你還是要等後面車都過你才能過 要不大家想換新車或缺錢就在路上狂打方向燈等後方車輛A到不就好了? |
一定要逼著警察調監視器
還原現場 否則在沒有佐證情況下 有受傷的一方 尤其是機車 常常是判過失較少的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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