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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猛 2007-09-05 08:46 PM

請問一下懂法律的人~~
 
今天沒犯罪的人,但是收到傳票 被害[關係人] 也要去嗎?
書面說明不能嗎? 不理可以嗎?法律有哪一條檢察官可以強制要關係人去嗎
沒辦法拒絕嗎

emt 2007-09-05 09:22 PM

你應該是證人吧??
法院為了發現事實真相,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如證人收到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再傳不到者,亦同,
同時並得命拘提,
證人雖有出庭義務,但亦得請求日費及旅費,以補償部份個人損失。

小猛 2007-09-05 09:31 PM

不是證人....是關係人~~~ 是甚麼事件也不知道 檢察官也沒有跟我聯絡等等@@...

sioudon 2007-09-05 09:47 PM

你最近有沒有目擊"車禍肇事逃逸"或者是"刑事案件"?

滾動的豬 2007-09-05 09:50 PM

曾經有詐騙犯罪集團用傳票這招詐騙的案例

先打電話去法院(不要打傳票上的聯絡資訊) 或直接去警察局問看看

小猛 2007-09-05 10:11 PM

這不是詐騙 我打去問 是真的.....
沒有目擊 也沒有碰過刑事案件!!
檢察官執行的權力很大嗎?他說我關係人..我連被害人是誰都不知道 就把我列入關係人
我有權利拒絕嗎

saiz 2007-09-05 11:15 PM

沒有問被告是誰啊??
即然有傳票 應該是一定要去吧
不過可以先問清楚

telong 2007-09-05 11:53 PM

訴訟法上所謂關係人係指在訴訟案件中除被告,證人以外其他有關係之人
在刑事訴訟法75條及178有規定被告及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得拘提之的規定,
但關係人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就不能用傳票傳喚他到場,只能用通
知的方式通知他前來,而通知是沒有強制性的,所以來不來可以隨關係人的
自由意志,但若通知不到,而檢察官認為於案情重要時,可能會將你的身份
改為證人或被告身份開始偵查而發傳票,屆時再不到,檢察官就可依法執行拘提
因此建議你還是乖乖去報到比較好,免得到時候更加麻煩。

雨後清晨 2007-09-06 01:36 AM

你可以明早上班時間打個電話問書記官,上面應該都會有書記官跟檢察官的電話與姓名

先瞭解案情,去之前心裡也好有個底∼

小猛 2007-09-10 02:16 PM

請問一下可以要求車馬費嗎..
要我跑到台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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