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稅法問題」父給子一年可以給多少免稅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49014)

推倒 2005-10-15 04:48 PM

「稅法問題」父給子一年可以給多少免稅
 
印象中父給子給100萬免稅,其中100萬的詳情是如何?

例如:
1父有2子:子甲、子乙

case1:
父給子甲NT100萬
給子乙NT100萬

case2:
父給子甲+子乙=NT100萬

那個是binding的(不好意思中文不大會翻)

lioushen 2005-10-15 05:13 PM

1,000,000 / person

gdrs 2005-10-15 06:54 PM

引用:
作者推倒
印象中父給子給100萬免稅,其中100萬的詳情是如何?
例如:
1父有2子:子甲、子乙
case1:
父給子甲NT100萬
給子乙NT100萬
case2:
父給子甲+子乙=NT100萬
那個是binding的(不好意思中文不大會翻)


他的算法很簡單,就是所得
父給子甲NT100萬, 給子乙NT100萬,在子報所得稅時都沒有超過免稅額一百萬,所以免稅

但是若父給子甲NT100萬、母給子甲NT100萬,報稅時所得200萬,但是免稅額只有一百萬, 多的那一百萬就要扣贈與稅

以前在大學通識課學的,有錯請指教

lucses 2005-10-15 07:03 PM

引用:
作者gdrs
他的算法很簡單,就是所得
父給子甲NT100萬, 給子乙NT100萬,在子報所得稅時都沒有超過免稅額一百萬,所以免稅

但是若父給子甲NT100萬、母給子甲NT100萬,報稅時所得200萬,但是免稅額只有一百萬, 多的那一百萬就要扣贈與稅

以前在大學通識課學的,有錯請指教



我是不是有記錯阿?

好像是父母要報稅吧?

所以父親一年一百萬 母親一年一百萬 兩者給出之金源不得有重複

所以父親不管是給甲或乙 加總額都不得超過一百萬吧?

江玉宏I 2005-10-15 07:25 PM

好帶勁的屁股喔∼∼可以介紹給我當乾媽嗎??

嘴砲大帝 2005-10-15 07:27 PM

為啥用這女的照片


caibarry 2005-10-15 08:45 PM

免稅額一百萬,指的是"贈與者"

bird2005 2005-10-15 09:50 PM

只能給100萬
還是只能收100萬

請知道的人解答
上面說的越看越糊塗

lucses 2005-10-15 10:01 PM

引用:
作者bird2005
只能給100萬
還是只能收100萬

請知道的人解答
上面說的越看越糊塗



只能給一百萬!

這樣比較清楚吧

不管給多少個子女 加總起來不能超過一百萬

hippo998 2005-10-15 10:17 PM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三、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四、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十二。
五、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十六。
六、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
七、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
八、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九、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十、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45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