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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看來是個過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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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看來是個過時的制度
最近好像又是誰出軌了
雖然能離婚,但要離得好又是一關(更別說姻親扶養遺產等的鳥事… 運氣好或許可以分配到財產…運氣不好就… 婚姻的附加價值是讓中配外配取得國籍…然後再離婚 也許健全並鼓勵非婚生子女比較能讓出生率穩住 |
一夫多妻(或反過來)…有能力養也有能力兼顧的人應該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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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可能是養 AI baby 了
語言模型成熟得很快… |
你認為國家會管每一個國民的情情愛愛嗎?
國家要管每一個國民的感情? 感受? 婚姻是一種維持社會穩定的制度 不同國家的婚姻法各不相同 婚姻法內容可以修改 但各國都會保持制度會持續存在 |
民法 - 親屬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100 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
現在是不是流行先有後婚?
這樣會作婚前基因檢測的機率更少了? 心理和生理都沒準備好,對下一代的健康是很大的挑戰。 |
台灣離婚率很高吧
大學同班同學 就有四對離婚 相愛容易 相處養兒難 所以不婚的很多也很合理 離婚後 就老死不相往來 很多都帶有恨意 |
"離婚教"其實是不婚教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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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時間管理大師不容易, 能夠讓大家一起和平共處生活在一起更不容易。 :laugh: |
婚姻是建立在可以互捅基礎上,然後再談家庭和育兒等。
那天不想捅了或捅膩了,就離婚收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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