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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心法官...
法官說,廖男傷勢為一處穿刺傷,即腋下開放性傷口,由右側腋下往右前肩方向延伸,長約15公分、深度約5公分;依照傷口的位置、 線條形狀及方向,應是被告持刀刺入廖男身體,並仍持刀緊握刀柄瞬間;而廖受痛轉身急欲擺脫被告攻擊,而造成該傷勢的可能性較高。
法官表示,被告持刀攻擊方式益見無殺人的故意,本案亦難單憑廖男所受傷勢嚴重,即認被告具「殺人故意」,難認被告所為已成立殺人未遂犯行。法官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賠償對方所受損害,因此依傷害罪判1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27/1521908.htm 拿刀刺人軀幹無殺人意圖........ 我們的法官怎麼那麼佛心呢? 那麼佛心.....去照顧浪浪好嗎............... |
對於台灣的恐龍法官,已經無話可說 :like: :lik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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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把刀捅這位仁慈的法官一下,說沒想殺他只想讓他體驗一下被捅的快感
這樣應該不會被判有罪吧 :laugh: |
>即認被告具「殺人故意」,難認被告所為已成立殺人未遂犯行。
這麼學術文藝腔的字句,我們小民實在想不出來。你實在不得不讚歎法官學問通天。 |
嫌犯拿刀刺入被害人,被害人掙扎逃走造成該傷勢,
所以嫌犯沒有殺人故意? 所以下次遇到被人砍,要乖乖的站在那邊讓人砍,殺人故意才會成立? |
其實殺人?傷人? 這個問題,
我很久以前就一直在想,為什麼會是由法官來認定? 這真的很奇怪,法官有醫療知識背景嗎? 我以為...殺人?傷人?的判定..應該要由醫師來判定, 而且要由多數醫師來判定該傷害若無醫療處理有無致命可能才能判定。 比如..砍的是手腳且未傷及動脈沒有大出血, 正常人不會因為該傷害而流血過多致死的,才叫傷害. 如果不就醫就會死的就是殺人行為。 |
想殺人、一刀斃命的話
不是應該刺頭頸部或胸腔嗎? 會覺得刺腋下,是想殺人的 有資格說別人恐龍? XD GOOGLE 主觀犯意 花5分鐘看一下 就能避免被假新聞帶風向喔 ;) |
我的看法是..
某一個行為,他可能造成別人受到不就醫就會致死的情形就算殺人.. 當然啦,可能有人會堅持去扯一堆法律怎樣怎樣的.... 因為考慮到醫療技術,今天治的好的傷..十年前可能是治不好的.. 今天治不好的...十年後句許治的好... 或者..在醫院旁肚子被砍一刀..或者是在深山偏鄉地方肚子被砍一刀,我相信結局大不同... 那不管是犯意不犯意.. 你的行為造成別人"死了"或者是被醫師緊急救治回來.....是一句沒有犯意就可以減輕罪行了? 當然啦.. 在版上也見識了不少法匠思維的人.. 你繼續你的堅持吧... |
致命率不是直覺想像就正確,
例如刺大腿內側, 大腿想像中不是很致命吧? 但大腿內側動脈割破幾乎無法止血. ps. 一般而言劃傷傷口很大, 看起來很可怕, 但比較不致命, 刺傷傷口很小, 但因為比較深, 若刺破動脈很致命. |
幾年(或十幾年?)就會再發生一次的監禁、輪暴、凌虐……最終死亡的受害者。
法官都認同他們的供詞--只是"教訓"該受害者,並無殺人意圖。 諸位見識不多,少見多怪,不足為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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