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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種合約合理嗎?
小弟大學即將畢業,日前去某家南部知名的升高中補習班應徵,
試用期間負責主管拿出一紙合約 說明將來工作必須簽下這份合約 希望小弟能夠帶回家思考 小弟細看這紙合約隱隱覺得不妥,卻不知所以然。 想請教各位網兄 不知道這是否是"補習班業界"常見的合約內容嗎? 以下是部分內容: ======================================================== 未依規定提出預告、或未按照班內規定之程序完成交接、以致影響本班業務推動者,補習班將視情節對離職者提出賠償,賠償金額如下: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賠償一個月薪資。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賠償二個月薪資。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賠償三個月薪資。 保證於離職後,在一年內不能從事與本公司及補習班競業之行為,亦不洩露在公司任職期間內所知悉之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若有違反規定者,同意賠償以離職當時六個月計算之薪資。 聘任合約為一年一簽制,期滿若不為續約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告知,否則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合約未滿離職者,一般員工罰一個月月薪,主管罰三個月月薪。 除薪資外,可領取之家聯津貼、留班獎金、招生獎金及紅利等同意數額之一半於該年約滿結束時領取。但該保留數額之上限一般同仁以不逾月領薪資為上限,主管以不逾兩個月薪資為上限。 ======================================================== |
引用:
不合理吧 不管怎樣它都要賠償金就對了 找下一間吧 |
引用:
如果你沒打錯字的話... 棍! 這麼好的工作要去哪找? 快簽了吧! :yeah: |
沒差,公司要扣你的薪水或是向你要求賠償,都是要提出受損失的証明,不能憑片面的合約來要求你賠錢。
這是違反勞基法的。違反勞基法的合約部份是無效的。 |
競業禁止條款.....簽之前先要求合理的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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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離職預告,做好就好
你提出預告兩周到一個月資方要找人替代 無法找到人替代是資方的問題 沒有預告,不告而別,或者先斬後奏,那就是你的不對 ===== 競業條款本來就很多資方都玩這套 ===== 不滿意就不要簽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 |
等你離職後,記者勞工局、新聞都去爆一爆,還能免費打****
這個約你不簽可惜啊 :laugh: |
引用:
不過它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吧,且也不適用在補習班吧 |
雖然說這種競業條款是無效的
但是還是別簽吧 前幾天的新聞 某個補習班名師簽的競業條款 法官判要賠錢 所以有效無效最終還是要看法官心情判 |
引用:
之前查過競業條款的問題, 除非薪水高到在競業條款禁止期間內能維持生活外, 就算打官司一般都是離職的公司輸,因為這樣做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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