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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修法後,肇事逃逸刑度變輕
修法的人真不乾脆....
2013年01月30日17:45 英國籍印度商人林克穎(41歲)2010年酒駕撞死孝子,而酒駕肇逃事件在社會上頻傳,雖然酒駕罰則越來越重,但肇事逃逸相對刑責較輕。 酒駕《刑法》修法越來越重,最低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反觀肇事逃逸,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撞人後逃逸反而刑度低,許多酒駕者肇事寧願逃逸,幾天後被抓,也驗不出酒駕。 基層員警表示,懂法律的肇事者,若酒駕撞到人,很有可能先跑,事後以肇事逃逸論處,刑責反而輕。 ![]() |
引用:
不是變輕,只是相對來講,反而肇逃比較有利於行為人。 這樣的修法本來就不對了,一味以加重刑責來處罰酒駕,本來就對制止酒駕收效有限,現在因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導致肇事逃逸的增加,這樣不是在處罰行為人,而是在陷被害人於不利之地。 當初本來就應該以加重肇逃的刑責及拒絕酒測、拒絕臨檢的罰鍰來防堵酒駕者逍遙法外,先提高確保查獲率,再以吊銷駕照、沒入或留置車輛、駕駛者暫時留置等措施來防止酒駕,才是正軌,結果無知的媒體推波助瀾下,目光狹隘的民眾一味只知道加重罰則,加上主政者缺乏足夠的見識做出正確的決定,結果就是酒駕率依然居高不下,肇逃率反而也跟著上昇了。 |
這樣爆出來
應該很多酒駕會肇逃了 :think: |
當初修法時本來就該把這條一併修,
但大家也知道台灣立法諸公們的水準是到什麼程度, 但是連法務部也沒提醒立法委員也是失職...... 唉∼我竟然忘了台灣那些公務員的水準是什麼樣了......... :stupefy: :stupefy: |
考那麼多試進來
修個法丟三落四的,真的優秀嗎? |
引用:
我們公務員可是通過我國引以為豪的文官制度引進的 一般老百姓 哪有懷疑的道理 |
引用:
那你太低估牠們 總要替牠們自己留個後路啊 :jolin: |
立法的人總是會給自己留後路
不爽? 直接民主吧(公投) 間接民主~利委只會想當 職業黃牛 |
引用:
+1 這樣就是告訴大家, 反管以後不管有沒有撞死人, 先跑就對了 然後原本可以救起來的, 最後也因延誤就醫而掛了.. :flash: :flash: |
對被害人進行另外一種變相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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