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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y 2002-06-04 09:41 PM

嗯!蠻好笑的啦,記得上次跟朋友去買啊賣一的LCD,問了所有的光華都沒有,結果問到一家,啊…老闆說有可素在倉庫;叫我們先去提

healthy 2002-06-04 09:47 PM

錢,然後回來沒倫烏我們就算了,○們在那家店等了快半小時,終於來囉
啊!怎知不對,拍子也不對,那個老闆還跟○保證這素啊賣一的。
我的天啊,老闆你連英文也不懂,騙小該哦!

招財貓 2002-06-04 10:07 PM

樓上的你在寫什麼.你寫的亂七八糟的.
錯別字一堆.

垃圾六號 2002-06-05 07:2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anny
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略>  
第三百一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一十一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一十二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略>
第三百一十四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1. "懂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
檢查官起訴
代表認定被告有罪 "

未判先決?還沒定罪可以殺頭?


2. "那個朱老闆在光華
可是殺手級的人物
他家啥怪傢私都有
不管倒店貨,贓貨都收"

收受贓物罪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知法犯法 還想告人??

3. "想要便宜
就要忍受爛態度
想要服務好
就要被貴"

這是啥濫藉口 原來台灣人的社會就是被這種人搞髒的 口口聲聲稱自己是新台灣人 行為卻向落後的惡質行為看齊 那我也可以說 你不想被搶 就不要揹皮包 你揹著皮包 就要讓別人搶... :confused:

5. 你要幫店家說話也要有憑有據 不要在這空口白話 捏造事實....希望你能拿出證據這件事真有發生.....大家都在等你的報紙啊!!!:rolleyes:

:D 感謝引用jeanny大大的刑法條文:D

垃圾六號 2002-06-05 07:47 AM

我有一次去光華買一顆賽揚600保超900 花了我2600多塊 比一般的貴了兩百 但是我

回家後 主機板調成900怎樣都開不了機 結果又跑到光華在三天之內換 結果店員竟然

不給換 那我就說這不是保超的嗎?? 我說不然在這裡試 他就調成900開機 咦 可以 也

可以進windows 那我就問他可以跑個3dmark先? 他便信誓旦旦的說沒問題 結果他才

一按那3dmark 的icon就死機!!他馬上把電源拔掉 還說沒問題啦 不用試了啦!!當我

是李炳輝沒看見歐!!後來不知啥原因他堅持不給換!!真惡劣 後來想想 他騙人 會有報應

也就算了 後來就當600的賣了!! 我只能說無奸不成商 台灣大部分的商人實踐的很成功

但都忘了誠實才是生財之道唄

Michael047 2002-06-05 08:25 AM

我的aopen 1232也可以超稍美樂地的90分鐘片子啊

YO_OY 2002-06-05 11:00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垃圾六號
我有一次去光華買一顆賽揚600保超900 花了我2600多塊 比一般的貴了兩百 但是我

回家後 主機板調成900怎樣都開不了機 結果又跑到光華在三天之內換 結果店員竟然

不給換 那我就說這不是保超的嗎?? 我說不然在這裡試 他就調成900開機 咦 可以 也

可以進windows 那我就問他可以跑個3dmark先? 他便信誓旦旦的說沒問題 結果他才

一按那3dmark 的icon就死機!!他馬上把電源拔掉 還說沒問題啦 不用試了啦!!當我

是李炳輝沒看見歐!!後來不知啥原因他堅持不給換!!真惡劣 後來想想 他騙人 會有報應

也就算了 後來就當600的賣了!! 我只能說無奸不成商 台灣大部分的商人實踐的很成功

但都忘了誠實才是生財之道唄



ㄜ..他們能唬ㄉ就盡量唬..唬不過去就想辦法打發走你..不是這樣ㄇ..
見怪不怪..久了就習慣了..

36多蒙卡修 2002-06-05 03:2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垃圾六號


1. "懂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
檢查官起訴
代表認定被告有罪 "

未判先決?還沒定罪可以殺頭?


2. "那個朱老闆在光華
可是殺手級的人物
他家啥怪傢私都有
不管倒店貨,贓貨都收"

收受贓物罪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知法犯法 還想告人??

3. "想要便宜
就要忍受爛態度
想要服務好
就要被貴"

這是啥濫藉口 原來台灣人的社會就是被這種人搞髒的 口口聲聲稱自己是新台灣人 行為卻向落後的惡質行為看齊 那我也可以說 你不想被搶 就不要揹皮包 你揹著皮包 就要讓別人搶... :confused:

5. 你要幫店家說話也要有憑有據 不要在這空口白話 捏造事實....希望你能拿出證據這件事真有發生.....大家都在等你的報紙啊!!!:rolleyes:

:D 感謝引用jeanny大大的刑法條文:D



推....沒有理由說服務好一點就要跟著貴...

也有那種新開的店為ㄌ打響知名
很便宜態度也好ㄉ阿....
再說服務有真的比較好嗎...
看光華店員10之89都是工讀生負責看店..(老闆不之死哪去)

服務品質想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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