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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是想轉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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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賣客氣 :shy: 小心等一下有人找你戰 :ase - |
還好是機車切進來
不然未保持距離不就 :rolleyes: |
這種距離與速度是必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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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再來了 連道理都講不出來的好戰份子 千萬別回我呀 |
引用:
我每天開車的時間及里程數跟職業駕駛有得拼. :laugh: 我沒說我很厲害, 但這位駕駛真的有加強空間. |
引用:
我是嫌快的那部分 因為再過十字路口 不管你有沒有看到車 本來就該減速了 而不是有狀況 才減速 貨車到停止線時 才聽到煞車聲 時速有點不太可能還不到20 實際車速 我想大家也不能確定 但可以很明確看到 從一開始到已經接近十字路口 都到了雙白線的地方 貨車都沒有減速的跡象 而發現再踩剎車 就來不急了 (這也是大部分人的觀念 只要是綠燈 我過十字路口就是可以加速通過) 如果在雙白線前 他就準備減速過十字路口 我想應該不太可能發生這種事情 雖然機車違規 但是沒有警覺心以及缺乏防衛駕駛的態度 也有可能被法官列入參考的範圍 |
事發路口恰好停有輛小黃
阿伯外線後方有別台摩托車(紅衣白帽者即是) 兩摩托車車速相等且距離不遠 車輛駕駛應該是認為(我也如是認為) 較慢的摩托車佔有慢車道較外線路權 而阿伯佔有慢車道較內線路權 要經過停在路邊車輛時有點警覺應該都會知道 別貼它太近 第一是怕它突然開門被瞬殺 第二是阿伯右後方的摩托車勢必得為了不與該計程車碰撞而稍稍往內線切 而為了維持兩人的路權 阿伯也應該要往內線切一點 實際上也可以看到慢摩托車的路徑是持續向內線偏的 這一定會影響到車速相同且就在前方不遠處的阿伯行進路線 造成阿伯向內線切 而我會認為 這是為了閃避停在路邊的小黃的當下處置 沒想到阿伯在經過計程車旁時馬上就轉彎 阿伯在做出明顯轉彎動作前(包括車頭轉向以及煞車燈亮起) 雖偏內線但仍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雙白線那邊(雖然很貼近) 未跨界 直到車行至小黃旁阿伯才突然轉向 同時也才按煞車 這時車輛已距離阿伯頂多10-15公尺 反應時間加上車輛煞停距離 不可避免地導致阿伯被撞上 但從阿伯"噴出"的距離來看(客觀還要看現場煞車痕跡長度) 車輛駕駛應該有及早煞車了 否則阿伯恐怕要噴到對向車道去 雖然車輛駕駛若有"極高"的警覺性可以避免此事 但此事故責任絕大部分不在他身上 而在阿伯身上 因為 1. 阿伯未二段式左轉且未遵守紅綠燈號誌 2. 阿伯未打方向燈向後方車輛示意即行轉彎 3. 阿伯甫煞車即馬上轉彎 示警時間過短 結論 行車騎車走路上路 幾種人離它遠一點 小黃 巴士 砂石車 聯結車 國高中小屁孩 以及 阿伯阿桑 |
引用:
還好吧,已煞車距離來說很短了 |
引用:
老實說別在速度上打轉 算來算去這樣才是再鑽牛角尖 因為沒人有實際的速度值 法規也有規定 在十字路口必須減速確認安全 才行通過 不管有無號誌 不是限速牌出現才開始限速 那是提醒十字路口有這條規定 不然視力好的不就很吃虧 早早就看到限速牌 前一個十字路口就得開三十? 如果把限速牌 紅綠燈拿掉 就代表可以狂飆 暢通無阻 ? 就算沒有太多的標誌 還是有用路的規定的 就算沒有限速牌 也是有規定甚麼樣的路段 速度限制是多少 我是認為機車過失較多 但貨車並不是完全無責任 |
引用:
用距離來算速度也不能接受 不然要憑感覺嗎? 另外對於路口的要求 只能說一直是很多人的誤解 事實上台灣根本沒這樣的法規 除非是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 事實上 就算減速被撞到還不是會有話說 為何要減速 怎麼沒閃掉之類的 本篇很明顯就是這樣 我的看法是 在合理的速度內 有注意也盡力閃避 路權擁有者是無過失的 最多道義慰問一下而已 之前有一篇市民大道光復北路口我則是因為苦主嚴重的高速 所以認為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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