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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2011-10-31 12:48 A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錯, 歸還的時候只能索取30%, 據為己有的話可以得到100%
你覺得為什麼撿到東西的人會想歸還?

那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 以及避免吃上竊佔的官司.
現在監視器這麼密集, 竊占他人物品很容易就被拍到
30%這條規定只是讓本來不敢竊占的人, 有正大光明的理由可以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






嫌麻煩可以不要撿.
看到路上有遺失物不撿起來, 並不會違背任何法律
大多數情況下, 不撿起來, 反而讓失主比較有機會找回來.

沒事幹嘛去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你以為現在是大同世界?路不拾遺嗎...哈哈

你要求現在全台灣人民都善良的跟聖人一樣∼做夢比較快

損失30%算不錯的了∼真的被撿走是損失100%

掉的人其實還是賺到

sazabijiang 2011-10-31 12:52 AM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你以為現在是大同世界?路不拾遺嗎...哈哈

你要求現在全台灣人民都善良的跟聖人一樣∼做夢比較快

損失30%算不錯的了∼真的被撿走是損失100%

掉的人其實還是賺到


所以以後在路上看到有人車子沒熄火離開車子
你就馬上跑過去把車開去車商估價嗎?

為了鼓勵綁匪能釋放肉票
我們不但不追究刑責
還會動用勞退基金給予他經濟支援?

:think: :think: :think:

Appreciate 2011-10-31 01:12 AM

如果有人認為強索三成報酬
是正面的且又兼具教育意義
索取人是否規定公布大頭照
好讓萬民景仰其好人好事 :jolin:

r5954189 2011-10-31 01:35 AM

引用:
作者liarking
+1
一語中的...

一面倒的評論反映出另一個面像,很多人不願意為自己遺失物品付出任何代價...令人訝異 :flash:



我覺得可以考慮修法
以後改為失主主動繳交3成報酬
如果撿到者不收.再行退回
這樣失者能夠有所警惕
撿到的人也不會被罵到臭頭

波控 2011-10-31 01:38 AM

引用:
作者liarking
+1
一語中的...

一面倒的評論反映出另一個面像,很多人不願意為自己遺失物品付出任何代價...令人訝異 :flash:

+1
就像網拍很多人的價格都是不知米價,
而且還在抱怨賣不出去,
真的是...「不自知」的人有夠多!

跟別人殺價就刀刀見血,
自己賣東西價格就吝嗇的258萬,
這種人太多了!

根本沒有物暢其流的心態,
完全是好物我自珍藏,

賣房子,
一堆仲介更是如此!

還有指責捕狗沒良心,
自己肯收養流浪犬沒半隻,

空條承太郎 2011-10-31 01:39 AM

我覺得這個案例跟討論博愛座讓不讓位很像…

物歸原主是正確的,但以什麼心態歸還卻是看個人,
畢竟道德這種事並不適用在每個人身上,強行灌注自己
認定的正義,這不也成了另一種對人的箝制?

(原則上這個大學生並沒有觸犯法條上的問題)

然後本來新聞如果沒貼出女方母親的說詞,我還會一面倒
的批判大學生,但看了對方所謂的心寒說法…

當初是不是直接把東西幹走就沒這麼多問題了?

我愛E奶 2011-10-31 04:02 A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所以以後在路上看到有人車子沒熄火離開車子
你就馬上跑過去把車開去車商估價嗎?

為了鼓勵綁匪能釋放肉票
我們不但不追究刑責
還會動用勞退基金給予他經濟支援?

:think: :think: :think:




建議你去研究一下 偷 - 搶 - 撿 三種定義在來講

不然....這種舉例小孩子都會笑 :ase

Earstorm-2 2011-10-31 06:59 AM

我個人是不會去要這三成報酬, 但如果法律規定可以要, 有人這樣做我並不反對.

如果是耍小聰明提高真正價值來抽取三成費用, 那為不恥, 意思是說不知羞恥的人.

可還有一種狀況.. (我遇過)

我一轉頭背包就不見了, 抱著僥倖的心情去問, 在百貨公司的失物招領把背包領回來.

背包裡就幾本原文書跟筆盒, 一點值錢的東西都沒有, 那天我皮包手機都放身上.

假使有人這樣拿走東西(我不願說成偷), 事後跟我要求抽取三成報酬..

PS.

報警可能沒啥用, 沒證據說他是用偷的, 警察也可能敷衍了事.

sd640801 2011-10-31 07:00 AM

媒體大肆報導,才讓這三成曝光

他不報導,一堆人不知道

=

拼命報導
當然一堆人有樣學樣

=

oArmso 2011-10-31 07:17 AM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你以為現在是大同世界?路不拾遺嗎...哈哈

你要求現在全台灣人民都善良的跟聖人一樣∼做夢比較快

損失30%算不錯的了∼真的被撿走是損失100%

掉的人其實還是賺到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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