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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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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元是一個女藝人...她是個正妹啦... :rolleyes: |
「等元」都三審定讞了,「大元」照死不誤...
法官心證曰:在此網站聊天室內刊登「大元」之暱稱文字,易使一般成年人或想從事援助交際之未成年少女們,依其諧音,解讀為「大援」-「要求兩腳開開以大字援交」,不可能解讀為「大元」女藝人,自屬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性交易之訊息。 :stupefy: |
引用:
那中元........................? |
引用:
一樣「中出援交」,不可能解讀為「中元普渡」 :laugh: |
引用:
的確,根據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只要有"暗示"行為就足以定罪, 問題是該行為是否為"暗示",是需要人去詮釋的,而負責詮釋的人就是檢警及法官, 這部份是有點無奈。 看了一下判決書,法官論點有幾項是被告比較站不住腳的: 1.UThome聊天室的確是比較偏成人性質的聊天室,有不少以成人話題為主題的聊天室, 要說被告完全不知該網站性質,有點勉強。偏偏網站又無法有效阻絕18歲以下的人進入, 所以很容易觸犯29條。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
引用:
感謝大大的解說, 前面的部分讓我們很清楚法律人的思維. 但是這一點我對法官挺有意見的. 既然都說法律處罰的是"行為", 我實在無法理解在聊天室潛水三個小時不講話, 到底是觸犯兒少法中的哪一種行為? 這樣說來, 所有在西門町靠著柱子站太久的年輕女孩通通都要抓起來, 因為眾所皆知西門町是年輕少女援交的大本營, 一個良家婦女沒事站在定點太久, 一定是在等待****? |
個人見解
判刑應以犯意為主, 為什麼要取名"等元" ? 為什麼進聊天室三個小時都不說話? 這一切合理嗎? 聊天室應該有私訊功能, 要援的可以私訊談, 漏洞不就是在這邊? 警察下次可以私訊過去釣魚, 就於法有據了. (或者這個案子也可調出當時的私訊?) |
那位仁兄一定很幹
不但沒有聊天記錄,更沒有實際行為 僅由「意圖」就予定罪,這法條會不會太偏頗 |
引用:
哪天我在銀行門口等朋友等3小時.長得滿臉惡煞. 被警察盤問或請去喝茶沒話說.那是警方的本份與權利. 但卻被起訴搶劫...有點異曲同工.不是嗎? |
引用:
私訊這個做為證據我很支持, 因為這的確是大部分****的管道 (那種白目到在大廳廣播說要找援的, 不是警察就是詐騙集團...) 網站業者有義務提出私訊紀錄協助辦案. 但是釣魚就有爭議. 很久以前有個新聞, 警察假裝自己媽媽生病需要退燒, 到藥房苦求老闆賣他犀牛角粉. 沒錯, 老闆賣犀牛角粉就是不對, 但他本來沒有要賣, 是警察硬要買, 這就是典型的釣魚, 這種做法我只能說很有爭議. 今天如果是為了抓販毒或者違法藥品, 主動釣魚確實才比較容易讓賣家現身. 但如果哪一天交通警察突然對你招招手, 你就老實的變換車道把車停在路邊, 然後發現警察開你罰單 "未開啟閃光指示燈即變換車道", 犯罪事實罪證確鑿, 你會不會很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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