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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心真要命!騎士擦撞公車遭輾斃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0799)

小建 2011-09-04 05:25 PM

引用:
作者BALA
另外補充回應
我從沒說公車駕駛沒錯
但請機車族換個角度想
如果你是公車駕駛
行駛台北市區
你要如何開?

這件事我還是堅持我的看法
雙方都有錯
我個人認為 公車司機40% 騎車婦人60%
我相信這事如果上法院
法官的判決
公車司機絕對不會負擔100%的責任

我當然認同公車司機不會是100%責任!

但請別忘記...
公車從後方靠過來時, 交通法規現在有規範多少人隨時要注意 "後車" 狀況&負擔責任的?那如果今天換成是追撞呢?

肇事責任比例上, 絕對是公車大於機車!

e02047878 2011-09-04 06:35 PM

這車禍不是女駕駛自己去撞公車的嗎

供車有留可供機車通行的寬度 結果 女騎士自己越騎越過去

才會ㄟ到公車 怎麼會是公車要負大部份責任

頂多一人一半 這種算起來只是小擦撞的車禍台灣每天都發生很多

只是今天這位女騎是運氣比較不好 剛好摔進車輪底下

如果說今天台灣真要降低這種事情 最好的辦法 就是將道路縮小到

最多單向2線道 因為一線道的話 想超車都會很危險 然後只要有人違規

停車馬上就會照成塞車 這樣大家就會覺得交通很不方便 都跑去座大眾交通工具

車子 變少 交通也就變好了

小建 2011-09-04 07:06 PM

引用:
作者e02047878
供車有留可供機車通行的寬度 結果 女騎士自己越騎越過去
才會ㄟ到公車 怎麼會是公車要負大部份責任

什麼叫做公車有留給機車通行的寬度?

反問您一個問題...
如果你開公車或汽車, 你前方 "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有輛機車在行駛.

你可以繼續往前行駛跟該機車同一個車道, 然後只留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您認為足夠給機車行駛的寬度" 這樣就可以了嗎?

:think:

e02047878 2011-09-04 07:40 PM

引用:
作者小建
什麼叫做公車有留給機車通行的寬度?

反問您一個問題...
如果你開公車或汽車, 你前方 "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有輛機車在行駛.

你可以繼續往前行駛跟該機車同一個車道, 然後只留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您認為足夠給機車行駛的寬度" 這樣就可以了嗎?

:think:


不然勒 路就那麼大條 難道前面有機車我就不用過了喔 今天如果說公車只留

機車剛剛好能過的車道給機車 我還會說公車錯很大

明明就還蠻寬的 是機車自己向左偏 撞到公車 能說神麼

我自己也是騎機車 看到後面有車 如果我速度不快 我也是會往旁邊騎

如果我趕時間我會加速超到他前面 但是我不會往他的方向騎過去

它撞我還好 要是我撞他不就還要賠錢

今天這種狀況 台灣馬路上天天在上演 騎機車在路上 本來就要比開車還要小心

你以為發生這種事情公車司機會很好過嗎 明明有留路給你騎

結果就因為機車偏了一下 發生重大車禍

jeff641125 2011-09-04 07:41 PM

引用:
作者小建
什麼叫做公車有留給機車通行的寬度?

反問您一個問題...
如果你開公車或汽車, 你前方 "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有輛機車在行駛.

你可以繼續往前行駛跟該機車同一個車道, 然後只留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您認為足夠給機車行駛的寬度" 這樣就可以了嗎?

:think:


現今的法令要改我看很難~~~

所以大家只能靠修正自己的騎車習慣來保護自己~~

像我遇到這種狀況的話~~我會停下來先讓公車經過後再走~~

騎車騎久了你就會了解快那個幾秒鐘是沒有意義的~~

只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危險當中∼∼

supermaxfight 2011-09-04 07:45 PM

應該是這樣說的
+-賦予機車跟汽車一樣的路權
(在那種狹小的市區道路弄個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簡直是不知所謂)
維持車流的順暢
任何車輛都不能龜在車道妨礙交通
公車停靠得依規定停在格子裡面
不好停是你家的事情,請自己去跟政府橋大小
基隆、新北市的公車專用格根本就是廢物
路上沒幾台公車真的停在格子裡面

小建 2011-09-04 07:55 PM

引用:
作者e02047878
今天這種狀況 台灣馬路上天天在上演 騎機車在路上 本來就要比開車還要小心

你以為發生這種事情公車司機會很好過嗎 明明有留路給你騎
結果就因為機車偏了一下 發生重大車禍

您第一句話小弟同意!
您第二句話&第三句話小弟無法認同... 因為公車司機當您進入跟機車同一車道並行時, 您就已經先製造出一個危險環境了... 而公車司機更是大體積的交通工具, 更需萬分小心不能造成意外才對! 不然, 公車司機就該乖乖在機車騎士後面等, 不然就是往左一個車道超過該機車騎士...

再一次給各位看看, 最近在洛桑附近搭公車, 由公車內往外拍到的照片... 就連腳踏車路權都一樣受到尊重與保障.

(相片說明:這台公車真的很禮讓自行車 整個跟了三分鐘以上 也不換車道)


PS.再想想... 不然為何全世界各國包含臺灣, 要對職業駕駛人有更高的要求標準?!

semmy 2011-09-04 07:56 PM

引用:
作者e02047878
不然勒 路就那麼大條 難道前面有機車我就不用過了喔

依照現行法規,就是等待障礙自動排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ken_511 2011-09-04 08:00 PM

引用:
作者jeff641125
現今的法令要改我看很難~~~

所以大家只能靠修正自己的騎車習慣來保護自己~~

像我遇到這種狀況的話~~我會停下來先讓公車經過後再走~~

騎車騎久了你就會了解快那個幾秒鐘是沒有意義的~~

只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危險當中∼∼


事主已經騎到最旁邊,如果有注意到就會再靠邊騎就不會發生

一定是沒注意到才會這樣

而且女騎士騎不快,是公車超速

carbocation2013 2011-09-04 08:01 PM

引用:
作者小建
什麼叫做公車有留給機車通行的寬度?

反問您一個問題...
如果你開公車或汽車, 你前方 "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有輛機車在行駛.

你可以繼續往前行駛跟該機車同一個車道, 然後只留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您認為足夠給機車行駛的寬度" 這樣就可以了嗎?

:think:


+1

今天女騎士不該騎邊邊,中間給他騎下去就對了。真要是自己阻礙後面的就靠邊
讓後面先過了,哪有同道超車這種事。但相反的機車也不該同道去超前方汽車。
所以我反倒認為絕大部分責任在公車並未保持與前方的安全距離,所以機車 要懂
得把自己當車,開車的也不要把機車只當機車,相信就沒今天這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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