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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道擋救護車 男稱趕探父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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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 民間救護車機構主要業務為: 1.轉診病人之運送 2.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 3.依救護指揮派遣運送病人 4.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 什麼是緊急醫療救護?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依您自己貼的內容 運送癌末婦人回家嚥下最後一口氣,可確認是情況緊急該法條故意不用緊急醫療救護的字眼 |
引用:
所以看起來警察到哪裡都是有牌流氓, 而台灣比加拿大好,對民間救護車進行規範, 台灣的醫院大多比加拿大的醫院窮,因為連救護車都養不起。 第三種還真分不出誰好誰壞。 |
引用:
民間救護車機構主要業務為: 1.轉診病人之運送 2.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 3.依救護指揮派遣運送病人 4.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 非因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民間救護車是不能載送緊急傷病患,既然只能載運非緊急病患,民間救護車平時哪來的權利鳴笛或使用閃燈 |
引用:
USD ˋ400應該不會派一台車上只有一隻氧氣筒呼吸器,加一隻擔架床的車來吧?? |
引用:
這段話 就是會有人故意忽略掉 避重就輕 ,鑽牛角尖, 顛到是非 可悲 |
惡駕駛找到啦
罰單也開啦.聽說還要吊扣駕照3個月.真爽 奇怪的是 如果救護車不合法 怎麼會開罰單呢? 那開都已經開了 還可以說他不合法嗎? |
引用:
有哪個人說到可以阻擋救護車的? 我根本沒看到 重點就只有兩個而已 開車擋道的違法了 可是開救護車的一樣也是違法 就這樣而已有誰在模糊焦點? 另外緊急醫療怎樣才算? 簡單的說看是要送往醫院還是送回家大家就清楚了 為什有人腦筋總是轉不過來呢? |
引用:
罰單開錯時常有,可以抗告 當然事發的時候沒有人會知道那是 "假裝勤中的救護車" 警察開罰單的時後當然也不知道 但現在既然知道了,駕駛人當然可以抗告 那不是執勤中的救護車,自然也就不構成阻擋救護車 只是一般的占用內車道....罰則應該輕很多 (以上看法不討論道德方面問題,僅就事論事) 不過這個假救護車的行為的罰單也應該要開出來..... |
引用:
個人意見,只要救護車敢鳴笛,就該讓。甚至狂閃燈按喇叭的私人汽車,也盡量讓。 因為沒有透視眼,也不能光憑車種外觀就斷定車上<一定沒有緊急傷患>或該車種<不可能受命擔任救護任務>。 檢舉揭穿亂鳴笛,是事後的事情。 |
救護車有無公器私用,這或許可以調查判斷。
但是否緊急之務,這個就無法判定了。 因為救護車的數量是一定的,不是無窮無盡的。理論上,每一台救護車都應該盡速完成任務,回到待命狀態;因為你永遠也不知道下一個五分鐘後會不會發生連環大車禍、瓦斯爆炸、地震樓塌……突然出現一堆人命懸一線間。 判定他非緊急之務就開罰,這個理由不很充份,法官不予處分也不會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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