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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wen 2011-08-05 11:49 PM

引用:
作者semmy
我們現在在說的,哪一點、哪一段不是事後諸葛?不是馬後炮?問題是來取暖的,就一定是正確、正義的嗎?

黑色camry,佔用內側超車道,就算後方跟的不是救護車,只要擋住後車,一樣是違法的。只是警察開不開罰而已

來取暖的救護車,從華視新聞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8030792583.html) 1分24秒的畫面可以確定,它不是消防隊的救護車,而是民營救護車。民營救護車可以做哪些事,消防署 (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7156)的網頁寫得很清楚。什麼是緊急醫療救護,法規法規也說的很清楚了 。試問,民營救護車載送癌末婦人回家嚥下最後一口氣,算是緊急醫療救護嗎?它有開警笛與燈光的權力嗎?其實它在做的,根本就是禮儀公司的工作

不能鳴笛與閃燈的救護車,其實就跟一般民車沒兩樣,一樣都要遵守交通法規與相關法規的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
民間救護車機構主要業務為:
1.轉診病人之運送
2.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
3.依救護指揮派遣運送病人
4.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

什麼是緊急醫療救護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依您自己貼的內容
運送癌末婦人回家嚥下最後一口氣,可確認是情況緊急該法條故意不用緊急醫療救護的字眼

loxin 2011-08-06 12:06 AM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1. 以加拿大為例,每一個省份都不同。有些省份救護車屬於官方,有些屬於第三方。
2. 第三方的救護車來講,算是半公營,因為官方還是會介入。例如說每一個城市通常都只會有一家法規准許的救護服務,但是不屬於官方消防,也不屬於公私立醫院救護車,屬於獨立的私人機構。他們是該地區唯一一個單位可以以救護名義亮燈鳴笛。可是官方還是會在他們總部設有管理機制,這可以讓所有救護車統一管理。
3. 是有其他公司把他們的車漆的像救護車,甚至上面也有警燈(但是他們不能亮燈)。他們是被歸類為幫助 "非緊急病人轉移" 的公司,但是他們不是救護車,雖然上面可能會寫一些東西讓你誤認他們是救護車,可是他們不是。所以跟台灣的民間救護車應該不太相同。而這些公司完全不需要經過立法規範。

我講的最後一個其實在加拿大也是批評一堆... 因為大家都以為他們是救護車。然而有時候醫院在獨營的救護車服...

所以看起來警察到哪裡都是有牌流氓,
而台灣比加拿大好,對民間救護車進行規範,
台灣的醫院大多比加拿大的醫院窮,因為連救護車都養不起。
第三種還真分不出誰好誰壞。

semmy 2011-08-06 12:11 AM

引用:
作者Jiangwen
依您自己貼的內容
運送癌末婦人回家嚥下最後一口氣,可確認是情況緊急該法條故意不用緊急醫療救護的字眼

民間救護車機構主要業務為:
1.轉診病人之運送
2.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
3.依救護指揮派遣運送病人
4.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

非因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民間救護車是不能載送緊急傷病患,既然只能載運非緊急病患,民間救護車平時哪來的權利鳴笛或使用閃燈

loxin 2011-08-06 12:11 AM

引用:
作者Senna Forever
我記得在加州的救護車也是有民間的
跟公家的一樣大尾
只要一擋緊急車輛就等著拿罰單吧!

之前聽朋友說如果沒有醫療保險﹐叫一次是 USD 400

加拿大的請 A 豬桑出來講解 :D

USD ˋ400應該不會派一台車上只有一隻氧氣筒呼吸器,加一隻擔架床的車來吧??

superhan 2011-08-06 12:27 AM

引用:
作者我是湯姆
說的好, 我們無法去強制他人的行為舉止時, 至少可以先做到自己不要犯法! :) 我一直覺得不管今天這台救護車是哪個公家機關或是哪家私人公司的, 你無法第一時間判別真偽時, 是不是應該先遵照自己所受過的教育, 該閃就要閃呢??? :o :o :o


這段話 就是會有人故意忽略掉

避重就輕 ,鑽牛角尖, 顛到是非

可悲

jikey1003 2011-08-06 12:45 AM

惡駕駛找到啦
罰單也開啦.聽說還要吊扣駕照3個月.真爽

奇怪的是
如果救護車不合法
怎麼會開罰單呢?

那開都已經開了
還可以說他不合法嗎?

甘禮良 2011-08-06 12:47 AM

引用:
作者yeric
所以嚴格管制的手段就是阻擋救護車?
不要再模糊焦點
很可恥!


有哪個人說到可以阻擋救護車的?
我根本沒看到
重點就只有兩個而已
開車擋道的違法了
可是開救護車的一樣也是違法
就這樣而已有誰在模糊焦點?
另外緊急醫療怎樣才算?
簡單的說看是要送往醫院還是送回家大家就清楚了
為什有人腦筋總是轉不過來呢?

michaelweng 2011-08-06 01:03 AM

引用:
作者jikey1003
奇怪的是
如果救護車不合法
怎麼會開罰單呢?

那開都已經開了
還可以說他不合法嗎?


罰單開錯時常有,可以抗告

當然事發的時候沒有人會知道那是 "假裝勤中的救護車"
警察開罰單的時後當然也不知道
但現在既然知道了,駕駛人當然可以抗告
那不是執勤中的救護車,自然也就不構成阻擋救護車
只是一般的占用內車道....罰則應該輕很多
(以上看法不討論道德方面問題,僅就事論事)

不過這個假救護車的行為的罰單也應該要開出來.....

TRG 2011-08-06 01:05 AM

引用:
作者semmy
民間救護車機構主要業務為:
1.轉診病人之運送
2.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
3.依救護指揮派遣運送病人
4.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

非因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民間救護車是不能載送緊急傷病患 (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9290),既然只能載運非緊急病患,民間救護車平時哪來的權利鳴笛或使用閃燈

個人意見,只要救護車敢鳴笛,就該讓。甚至狂閃燈按喇叭的私人汽車,也盡量讓。

因為沒有透視眼,也不能光憑車種外觀就斷定車上<一定沒有緊急傷患>或該車種<不可能受命擔任救護任務>。

檢舉揭穿亂鳴笛,是事後的事情。

Crazynut 2011-08-06 01:15 AM

救護車有無公器私用,這或許可以調查判斷。

但是否緊急之務,這個就無法判定了。

因為救護車的數量是一定的,不是無窮無盡的。理論上,每一台救護車都應該盡速完成任務,回到待命狀態;因為你永遠也不知道下一個五分鐘後會不會發生連環大車禍、瓦斯爆炸、地震樓塌……突然出現一堆人命懸一線間。

判定他非緊急之務就開罰,這個理由不很充份,法官不予處分也不會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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