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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動保法某次修法時直接訂死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60027&FLNO=12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
還有不要說貓狗了,連養兔的也不准人家吃兔肉,
連推廣都不准,是說養兔的應該還沒貓狗多, 不然早晚動保法又要改了.....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hl=...f&aqi=&aql=&oq=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hl=...aqi=g1&aql=&oq= http://www.loverabbit.org/candy/lea...-0-0-0-0-a-.htm |
引用:
:shock: |
引用:
法律的內涵往往不是"公平",而是有權者的價值觀, 人類都喜歡強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想法,而有權者有實行的力量, 所以會有這種妨礙自由的法條,並不是稀奇的事。 引用:
改正偏食習慣,是比不吃東西更優良的選擇。 |
引用:
只說有那些事項時可以宰它(像是受到攻擊而反擊),但沒說可以吃啊 |
引用:
吃素啊 也只是找不會叫的欺負(偽善) 植物也有生命啊 |
引用:
她的便當店是賣素的嗎 ? |
有種去 北京天安門 廣場 自焚呀。 阿雅 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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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特別這樣規定呀,謝謝您的解答。 不好意思小弟還有些疑問 1、為何獨特列犬、貓?其標準依據是? 2、規定是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那我養的犬、貓自然死亡,我不販賣,但自食或分享也不行嗎?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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