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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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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98 年5 月22 日三讀通過條文 1148條那邊我已用紅字標示啦,請愛用google,找最新的資料,感謝... |
我也認同要賠...你家借租給人家 自殺死在人家裡 之後誰敢跟死者"靈體"同居阿 嚇死倫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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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分析的真有調理 看了真舒服 |
引用:
自殺是沒有錯呀,反正想死就去死,我個人也不會阻止一個想自殺的人。 但是,我會請他要死,死遠一點。 然到你會想,有人跑去你家自殺嗎!? |
引用:
這判決我認為尚算合理 我比較在意繼承的部份 現在也就是說不管成年未成年 有沒有主動辦理 都不用擔心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了嗎???? |
認為判決OK吧...
這樣的判決對於社會風氣事有益的吧... 就剩繼承問題而提... |
懂不懂法律就差很大
<女兒跳樓 陳屍鄰宅露台> 刑法權威蔡墩銘賠68萬
〔記者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國內刑法權威蔡墩銘的女兒蔡佩君,去年在台北市自家15樓墜落至3樓簡姓住戶的露台上死亡,簡某認為此舉造成住處成為凶宅,房價受影響,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調解後,蔡墩銘讓步,共賠了68萬元。 對此,簡姓住戶的委任律師黃文明昨天以全案已和解為由,不願多談;僅表示,蔡教授是法學界前輩,自己相當敬重,對蔡教授痛失愛女一事,也感到遺憾。 全案發生在去年7月23日凌晨零時許,蔡佩君墜樓時,住在3樓的簡姓夫婦都還沒睡,聽到屋外「砰」的聲響後查看,才發現緊鄰落地窗的露台上趴著一名女子,並流出血水,因此趕緊報警。 警方經查,發現死者是法學大老、台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蔡墩銘的女兒,蔡墩銘對女兒死因無意見,但簡妻受到驚嚇,心神不寧,簡某也認為「住起來毛毛的」,因此搬離,但住處已成凶宅,很難賣出去,決定向蔡墩銘求償。 簡某找來房屋仲介公司鑑價後,認定房子的價格約1200萬元,決定要求蔡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房價的3成共360萬元,蔡不同意,簡某因此提告。 據悉,蔡墩銘在女兒死亡的3個月內辦理了「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若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不須以自有的財產來清償。 蔡女死後,共留下110萬元遺產,基於「女債父不還」,簡某索賠金額須以此為限,蔡墩銘全程委由一名謝姓律師出庭,承審此案的法官黃柄縉則勸雙方和解。 |
引用:
所以還是要辦限定繼承呀 |
這就看你是重情還是重法了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代表在獨立沒有和其他案件相關聯的情形下,法律也該保護壞人 大家要把這種立意精神只是喊假的,那就喊假的 反正不公平的地方很多,自己也認為這樣是正常的,就不該碰到不公才來抱怨 如果你要要求某件事某個人因為父母的債務,而未成年或者未知就背上債務,不妥,所以可以拋棄繼承 但是如果像這種情形,又要認為這個不會知道兒子會自殺的父母該賠 就和前面的立意有點矛盾 反倒是如果這個自殺的兒子未成年,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該賠,因為沒教好 成年了就比照成年人辦理,自己負責,就像前面有人說的以自己的財產辦理賠償 緊接著就是繼承問題 引用:
也認同這種案例本來就沒什麼實質意義可言 何況這種案子很常看法官個人想法的 的確有的法官會像sclee所說的認為,人死了加上沒有破壞建築物本身,何來損低價值所為及賠償 例如,其實自殺尤其跳樓,影響房價不只凶宅本身,可能整棟大樓都影響 如果真要賠那怎賠的完 如有一案例是凶宅樓上屋主認為住的不安心,賣也因為凶宅附近賣不掉,故要求家屬賠償法官認為屋內並無任何毀損,只是屋主自己心理因素,所以判定不賠 其實這就是房子租人賺錢的隱憂和風險,等同開賓館旅社一樣 房子租人有些毀損或髒污,在實際情況來說屋主自己認賠的情況非常多 問題還是在市值很高的房子要租人,還是要多審核或租給熟人 於情來說,雖然不該全由屋主自己完全買帳,但是也不該由家屬完全買帳 死而影響到別人的財產的確不好 但是說...想死也死在自己的家中,不要去影響別人的..... 真懷疑這個人身邊有親朋好友想自殺的,他....能察覺出來或者能有有效的幫助、關心? 可能從不會想到為什麼很多自殺者不會選擇在自家自殺的問題吧? 不是單純的怕別人發現這麼簡單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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