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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2009-07-23 09:21 AM

引用:
作者polopo
那修了沒呢?????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98 年5 月22 日三讀通過條文

1148條那邊我已用紅字標示啦,請愛用google,找最新的資料,感謝...

Davidchirs 2009-07-23 09:43 AM

我也認同要賠...你家借租給人家 自殺死在人家裡 之後誰敢跟死者"靈體"同居阿 嚇死倫 :jolin:

polopo 2009-07-25 09:05 P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day-center1.htm
買到凶宅住不安寧 賣方敗訴還錢

又有一案例

novashin 2009-07-25 10:32 PM

引用:
作者GoodKIWI
你說到瓦斯中毒
我很明白的告訴你
台灣的法律實務界只認為
只有在死者是自殺或他殺的情形下可構成凶宅之成因
自然老死、病死、意外全都不算
因此就算有人全家18口都一氧化碳中毒而死那房子都不算是凶宅。

這案子讓我想到97上字486號判決
都是自殺,然後屋主因為房屋價值減損而告上繼承人。
不過這案子就比較奇了,因為該死者是跳樓而死的,
一般來說跳樓就是直接掉到地面然後掛點,
不過在這個案子裡,好死不死,死者不知道為啥掉到2樓陽台那,死在那裡。
於是乎屋主就很不爽,也告上去了,而且也贏了,目前已經定讞了。

要問我說這兩個判決合不合理,我認為還算合理,
畢竟我家人也是有遇到房客自殺,把房子變成凶宅的事。
那真的損失很大同一層的房客全都退租,之後也是隔很久才租出去,
價格也被殺得很慘,原本想說也是要告上去,不過聽到那人家庭背景後,
也就算了,那麼慘的身世我...

分析的真有調理
看了真舒服

厝漢 2009-07-26 12:13 PM

引用:
作者nbrenhu
自殺不見得就是錯的,
生命是自己的,為何不能自殺?

而所謂凶宅,只是社會風俗的不文明而已,
造成房價下跌應該向社會大眾的無知索價才是,
自殺的人與其父母沒錯。



自殺是沒有錯呀,反正想死就去死,我個人也不會阻止一個想自殺的人。

但是,我會請他要死,死遠一點。


然到你會想,有人跑去你家自殺嗎!?

polopo 2009-07-29 03:58 AM

引用:
作者drasil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98 年5 月22 日三讀通過條文 (www.moj.gov.tw/public/Data/9522171624117.pdf )

1148條那邊我已用紅字標示啦,請愛用google,找最新的資料,感謝...

這判決我認為尚算合理 我比較在意繼承的部份

現在也就是說不管成年未成年 有沒有主動辦理
都不用擔心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了嗎????

群德 2009-07-29 12:33 PM

認為判決OK吧...

這樣的判決對於社會風氣事有益的吧...

就剩繼承問題而提...

kctsai0821 2009-07-29 01:08 PM

懂不懂法律就差很大
 
<女兒跳樓 陳屍鄰宅露台> 刑法權威蔡墩銘賠68萬

〔記者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國內刑法權威蔡墩銘的女兒蔡佩君,去年在台北市自家15樓墜落至3樓簡姓住戶的露台上死亡,簡某認為此舉造成住處成為凶宅,房價受影響,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調解後,蔡墩銘讓步,共賠了68萬元。

對此,簡姓住戶的委任律師黃文明昨天以全案已和解為由,不願多談;僅表示,蔡教授是法學界前輩,自己相當敬重,對蔡教授痛失愛女一事,也感到遺憾。

全案發生在去年7月23日凌晨零時許,蔡佩君墜樓時,住在3樓的簡姓夫婦都還沒睡,聽到屋外「砰」的聲響後查看,才發現緊鄰落地窗的露台上趴著一名女子,並流出血水,因此趕緊報警。

警方經查,發現死者是法學大老、台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蔡墩銘的女兒,蔡墩銘對女兒死因無意見,但簡妻受到驚嚇,心神不寧,簡某也認為「住起來毛毛的」,因此搬離,但住處已成凶宅,很難賣出去,決定向蔡墩銘求償。

簡某找來房屋仲介公司鑑價後,認定房子的價格約1200萬元,決定要求蔡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房價的3成共360萬元,蔡不同意,簡某因此提告。

據悉,蔡墩銘在女兒死亡的3個月內辦理了「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若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不須以自有的財產來清償。


蔡女死後,共留下110萬元遺產,基於「女債父不還」,簡某索賠金額須以此為限,蔡墩銘全程委由一名謝姓律師出庭,承審此案的法官黃柄縉則勸雙方和解。

polopo 2009-08-01 07:14 AM

引用:
作者kctsai0821
<女兒跳樓 陳屍鄰宅露台> 刑法權威蔡墩銘賠68萬

〔記者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國內刑法權威蔡墩銘的女兒蔡佩君,去年在台北市自家15樓墜落至3樓簡姓住戶的露台上死亡,簡某認為此舉造成住處成為凶宅,房價受影響,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調解後,蔡墩銘讓步,共賠了68萬元。

對此,簡姓住戶的委任律師黃文明昨天以全案已和解為由,不願多談;僅表示,蔡教授是法學界前輩,自己相當敬重,對蔡教授痛失愛女一事,也感到遺憾。

全案發生在去年7月23日凌晨零時許,蔡佩君墜樓時,住在3樓的簡姓夫婦都還沒睡,聽到屋外「砰」的聲響後查看,才發現緊鄰落地窗的露台上趴著一名女子,並流出血水,因此趕緊報警。

警方經查,發現死者是法學大老、台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蔡墩銘的女兒,蔡墩銘對女兒死因無意見,但簡妻受到驚嚇,心神不寧,簡某也認為「住起來毛毛的」,...


所以還是要辦限定繼承呀

porkron 2010-08-06 03:30 PM

這就看你是重情還是重法了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代表在獨立沒有和其他案件相關聯的情形下,法律也該保護壞人
大家要把這種立意精神只是喊假的,那就喊假的
反正不公平的地方很多,自己也認為這樣是正常的,就不該碰到不公才來抱怨

如果你要要求某件事某個人因為父母的債務,而未成年或者未知就背上債務,不妥,所以可以拋棄繼承
但是如果像這種情形,又要認為這個不會知道兒子會自殺的父母該賠
就和前面的立意有點矛盾

反倒是如果這個自殺的兒子未成年,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該賠,因為沒教好
成年了就比照成年人辦理,自己負責,就像前面有人說的以自己的財產辦理賠償
緊接著就是繼承問題
引用:
作者sclee
屋子變兇宅當然很倒楣

問題是死者是成年人,他在外的行為應不應該要家屬負責任?總是覺得有點怪怪,死亡後仍然可以產生債務?

再者,死者父母已向法院申請限制繼承,據報導死者名下有一房子還有一百多萬的房貸,家人也不知他有沒有其他債務

湯尼陳可以申請拍賣死者名下的房子清還餘下的一百多萬貸款後,不知還有多少可以賠償

其實這類案例勝訴也許沒啥意義,對方沒錢賠,加上現在民法繼承修改
認同

也認同這種案例本來就沒什麼實質意義可言

何況這種案子很常看法官個人想法的
的確有的法官會像sclee所說的認為,人死了加上沒有破壞建築物本身,何來損低價值所為及賠償
例如,其實自殺尤其跳樓,影響房價不只凶宅本身,可能整棟大樓都影響
如果真要賠那怎賠的完
如有一案例是凶宅樓上屋主認為住的不安心,賣也因為凶宅附近賣不掉,故要求家屬賠償法官認為屋內並無任何毀損,只是屋主自己心理因素,所以判定不賠

其實這就是房子租人賺錢的隱憂和風險,等同開賓館旅社一樣
房子租人有些毀損或髒污,在實際情況來說屋主自己認賠的情況非常多
問題還是在市值很高的房子要租人,還是要多審核或租給熟人
於情來說,雖然不該全由屋主自己完全買帳,但是也不該由家屬完全買帳

死而影響到別人的財產的確不好
但是說...想死也死在自己的家中,不要去影響別人的.....
真懷疑這個人身邊有親朋好友想自殺的,他....能察覺出來或者能有有效的幫助、關心?
可能從不會想到為什麼很多自殺者不會選擇在自家自殺的問題吧?
不是單純的怕別人發現這麼簡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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