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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過 2008-09-03 04:46 AM

引用:
作者老鬼
其實,很多社會新聞發生時,都有很多記者沒寫出來的內幕
事情絕不是表面上來看的這麼單純
台灣記者的素質如何大家心知肚明
只靠這篇新聞搞就以為可以論斷一切
可能是有點太有自信了一點
當然我也不是當事人,我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什麼內幕
所以這也不是我說了算,旁觀者要把這篇新聞搞當成閒聊
發表自已的主觀意見是沒啥差,反正事過之後誰還記得這件事

問題是如果當真要閒聊論事,我也可以自已想像加點故事應該沒關係吧
綜觀前面的討論,大家都不反對未經同意就搭肩這點很不好
但是相對的大家也同意,這種事就告上法院也太小題大作
站在女生的立場,正常情況下會有人因為這點小事而告官?
在合理的推斷之下,如果這種行為是這個女生常做的事,
可能認識他的人跟本沒人敢約他去同學會吧

所以如果假設這個男生,同學會過程時就一直在騷擾這個女的
只不過只是用言語騷擾,或者是行為騷擾但...


你還是省回一些打字時間吧, 78區各人的道德水準你又不是不知道, 說也是白說。 :jolin:

gabbana 2008-09-03 05:43 AM

如果可以成立
法律不免顯得就太矯枉過正了
相信此一事件
與立法精神相違
不然法官應該每天都加不完的班吧

Elros 2008-09-03 06:22 AM

引用:
作者gabbana
如果可以成立
法律不免顯得就太矯枉過正了
相信此一事件
與立法精神相違
不然法官應該每天都加不完的班吧

沒什麼矯枉過正的問題
性騷擾的定義就是這樣
你認為好玩的動作、有趣的黃色笑話或玩笑人家不一定會認同
就像有些人會把髒話當口頭禪或是沒事就對異性說些黃色笑話、開點自以為無傷大雅的帶有性意味的玩笑
你做這些動作的時候可能覺得沒怎麼樣 只是好玩幽默一下
我平常這樣做 這樣說都沒事
問題就在當別人聽到後告你公然侮辱或性騷擾時
也是他的權力跟自由.....

vchou 2008-09-03 06:29 AM

男的有點超過
女的太超過
:laugh:

gabbana 2008-09-03 06:37 AM

引用:
作者Elros
沒什麼矯枉過正的問題
性騷擾的定義就是這樣
你認為好玩的動作、有趣的黃色笑話或玩笑人家不一定會認同
就像有些人會把髒話當口頭禪或是沒事就對異性說些黃色笑話、開點自以為無傷大雅的帶有性意味的玩笑
你做這些動作的時候可能覺得沒怎麼樣 只是好玩幽默一下
我平常這樣做 這樣說都沒事
問題就在當別人聽到後告你公然侮辱或性騷擾時
也是他的權力跟自由.....


告不告當然是個人的權利自由
但是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主客觀的因素
主觀上這個女生認定是構成性騷擾
但客觀仍須考慮一般社會文化環境習慣共識
所以如果這個女生只單純因拍照搭肩0.5秒
便認定是性騷擾提告
實際上是很難成立的

dts0069 2008-09-03 11:36 A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那我不就可以告我學姐了 :D
第一次載她,她雙手就放在肚子上;第二次載她,就側坐一手抱住腰
還有我弟女友的妹妹,載她時雙手就抱的很緊 :mad: :mad: :mad:
不過...學姐長的還不錯就是了 :shy:

我也會被女同學告,賠到脫褲 :cry:
大學時..有時候~走過一位女同學的位子,有時會順手摸摸她頭頂
不過...她都會撥撥頭髮抬頭對我我微笑 :ase

以前剛入學新生時,還在教室裡隔衣脫前座同學的Bra.

她回眸一笑說了一句:討厭...

當然啦!我就知道意思了,晚上就跟她蓋棉被去了,人帥果然待遇是不同的....:laugh:

pubphc 2008-09-03 11:56 AM

引用:
作者dts0069
以前剛入學新生時,還在教室裡隔衣脫前座同學的Bra.

她回眸一笑說了一句:討厭...

當然啦!我就知道意思了,晚上就跟她蓋棉被去了,人帥果然待遇是不同的....:laugh:

騙肖ㄟ....NPNT啦!!! :laugh: :laugh:

anshley1 2008-09-03 12:02 PM

依照台灣之前發生過的判例
"大腦結構特異"的法官真的不能算太少
你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

引用:
作者gabbana
如果可以成立
法律不免顯得就太矯枉過正了
相信此一事件
與立法精神相違
不然法官應該每天都加不完的班吧

cavalier 2008-09-03 12:44 PM

引用:
作者alurop532
之前5秒無罪的是檢察官依強制猥褻提起公訴,才會去討論"強制"的問題,
且被害人後來不想再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告,所以沒罪...

因此,襲胸5秒,被害人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95年2月5日實施)"提告,
第二十五條 (罰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除非被害人不想告,不然一定有罪的,新聞報導不能只看標題...


你都會引法條出來了,沒好好看過一次嗎?這樣為什麼一定有罪。
搭肩算擁抱嗎?肩膀也不能算身體隱私處。
告是一定能告,至於罪行成不成立再說吧。

nomad 2008-09-03 02:38 PM

引用:
作者anshley1
依照台灣之前發生過的判例
"大腦結構特異"的法官真的不能算太少
你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

+1

另外,這個社會上的確有些人的思想模式跟一般人不一樣的
之前看過報導,現代社會有精神方面問題的比例還不低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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