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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繼續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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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想知道的是錢的流向吧,如果是有收費的外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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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等待真相中。 |
路人Q!
單就這案件單方面來說!很簡單阿! 以下只是個人觀點: 以第篇樓主發言來看的話! Q:『那個攝影師回答她..."基本上~你如果想收費的話就沒有照片可 以拿囉!"』<-----------已有告知義務,法律關係立刻生效 A:「我可愛的朋友...想要拿到自己美美的照片...所以就又繼續著不 收費的外拍...」<------------在法律上來說應該等於交易 Q:『結果搞的攝影師覺得她不敬業...而她也拍的非常的不高興... 總覺得攝影師處處在為難她...』 A:「我可愛的朋友...想要拿到自己美美的照片...所以就又繼續著不 收費的外拍...」<------------在法律上來說應該等於交易 這樣應該很明白了..... 至於而『C...在攝影師那邊裝好人... 說每次自己都是自掏腰包辦外拍... 辦了幾場下來...都虧了幾萬塊... 在MODEL那邊都是給攝影師們的作業交差了事..』那是私事.... 我看女主角自己都忘了那一句.... 我只是路過不要打我......... |
訂閱....催搞....
阿!搞錯了 為什麼不讓兩個當事人私下對質一下呢? 之後處理的怎麼樣再來說會不會比較有用? 不然在這邊這樣喊來喊去隔空放話實在沒有什麼幫助 小弟的淺見而已 |
引用:
重點市沒人來跟我說過也沒人傳簡訊給我沒人跟我句通 我也沒叫人爬樹淋雨跳曜 |
好吧,那就只好請m妹讓當事人上來說明吧
雙方對質一下.... |
我怎麼看來看去重點就是在錢上面,錢很難賺,其他事情可說,錢卻要私下討論,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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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會出來說明全因這句話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有人這樣溝通的嗎??? |
引用:
我就是不想越瞄越黑才公開說!!! 所以當然不可能私下對質囉~~~~ 謝謝您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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