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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2007-08-29 09:49 PM

好警察落得如此下場.

TRG-pro 2007-08-29 09:59 PM

檢察官此舉宣示
警員對妨礙公務只有兩種選擇
1.不要抓
2.若抓了, 不要放
選哪個?

lanai 2007-08-29 10:47 PM

引用:
作者TRG-pro
檢察官此舉宣示
警員對妨礙公務只有兩種選擇
1.不要抓
2.若抓了, 不要放
選哪個?


題目條件不完整

應該加上"議員"或"長官"或"有力人士"

alexchao 2007-08-30 01:19 AM

引用:
作者u8526425
道可道 非常道
如果有看過頭頭替下屬一肩扛下所有責任的朋友
麻煩通知一下
真是太難得了


我可以舉手答右嗎???
同team的學弟出狀況,大多我一肩扛了,跟別部門的同事喬一下
大事化小,把問題擺平,大件小件懶得算了
下場就是,黑到都快發亮了

cmc529t 2007-08-30 01:40 AM

引用:
作者shtse
之前北市發生囂張女掌嘴警察事件 ,
因為公布影帶 , 該員警得以平反 ,

看來最好公布影帶 , 以正視聽 ...


一樣記過調職...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a20050422123115

惡蟲 2007-08-30 01:47 AM

引用:
作者TRG-pro
檢察官此舉宣示
警員對妨礙公務只有兩種選擇
1.不要抓
2.若抓了, 不要放
選哪個?


簡單來講,當議員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而警員也是以妨害公務為理由施加手銬,此時為司法程序上之逮捕行為,而已非行政上之管束。

因此逮捕之後,警方即有「義務」將全案及被捕的嫌疑人移送地檢署。

要知道司法案件中逮捕之人,警方無權放人,至少必須請示過檢察官才可以。聲請羈押、具保或逕行飭回均是由檢察官決定,而非警方可以決定的。

但是如果報導屬實,那麼本案中的員警,將執行之「逮捕」認為是「管束」,而沒有移送地檢署。在這部份上程序已然違法。

因此無論有無後來議會關切等諸多事件,警方「逮捕」之嫌疑人未移送而逕行釋放,行為本身即涉及縱放人犯之相關規定,檢察官當然有權偵查、起訴。

這事件也許可以讓某些人得到個教訓,以後抓人要送地檢署,有任何問題讓他自己直接跟檢察官說,千萬不要人抓了又不送,那是自己挖坑自己跳。

lyl 2007-08-30 09:54 AM

這就是把責任丟給檢察官了
以後照抓, 照關, 若有問題請找檢察官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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