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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拷貝的動作就應該不違法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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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第 91-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
對於美國人和日本人會買盜版...甚至英國...(在她們國家而言)
我覺得非常非常的擔憂...我不知道大家的感覺是如何? 大家會說美國和日本人也會問說有沒有盜版... 這種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盜版品販售行為不知道是從何而起?? 美國和日本是影視娛樂無論電影或唱片全球很大的市場... 如果有一天像大陸,台灣一樣,唱片一出馬上3分鐘下載,電影一出路邊攤50塊... 好聽的唱片賣只30萬張...好看的電影票房連成本都打不合... 還會有花大錢製作的音樂,MV,電影,電視節目,卡通動畫嗎? 別想了,你不想轉開電視永遠看到一台攝影機對著一群人,看她們在吵架這種節目吧...? 到時候吃虧的是全球所有喜愛享受娛樂的人們... 因為現在還不嚴重,所以要提早防範... 哪一天全球的觀念都變成不尊重別人的發明智慧財產的時候... 再來談這些一切都來不及了... |
有件事情在台灣的人或許不知道,說出來或許大家會產生想法,如果有的話,或許可以討論一下。
我曾經在美國公民開設的錄影帶店工作過,不是Blockbuster或Hollywood這種連鎖店,而是在一般獨資經營的VIDEO SHOP裡工作。店裡有出租和銷售錄影帶、DVD或VCD。這間店裡有美國一區的DVD可供出租,這些我問過老闆,美國一區的DVD是那裡來的?他告訴我是從一般的商店裡買來的,我追問他這樣子合法嗎?他回答是絕對合法,不然早就被抓了。從這點看,台灣可以自己買合法的片子,然後開出租店租人嗎?如果不行,那就顯示台灣在301條款的壓力下,同樣的經營模式不能在台灣運作,因為那會妨害美國的利益。但如果可以,當我上網找到電影或MP3並且付費下載,那我也可以參照之前我工作的錄影帶店之運作模式,合法地出租給任何人,不是嗎? |
引用:
老板自己說的不算,你這個問題應該去問主管機關,或當地著作權保護團體,這種經營模式答案一定是不合法的。 個人經營的店規模不大,也許只是沒有人去檢舉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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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光是前面那段FBI警告就有衝突了. 這樣應該不符合family video的定義吧, 而且是從事營利行為. 我這邊也是有獨立錄影帶店, 他們的大宗影片來源跟連鎖店是一樣的, 都有跟片商簽約. 我喜歡去獨立錄影帶店的原因是他們有亞洲片. 這些亞洲片片商似乎就管不著了, 店裡就直接從網路訂購二區或三區片來租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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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曾經來過了,沒事。 你想不到吧。 :laugh: 我可以告訴你,這家店是開在美國加州的Cupertino City,Apple的總部離我們店只有不到500公尺,旁邊的城市叫San Jose City﹝聖荷西市﹞,聖荷西是矽谷的心臟,也是一般稱的南灣﹝South Bay Area﹞。北灣﹝South Bay Area﹞是指舊金山那一帶,這家店是南灣有出租台灣、大陸和日劇的獨立出租店中規模最大的。如果樹大招風又違法但是還能活到現在,那表示以美國白人為主幹的市政府、州政府和聯邦貿易部都拿到老闆的賄賂囉? 附註:我的老闆是台灣來的移民且已經取得美國籍了。之前就是有人想打擊他,認為他在做不合法的經營,告了FBI以後也是開到現在;在美國如果真的不合法,而且利益關係人是好萊塢片商,不被告且能活到現在那真是奇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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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果可以這樣做,那美國豬要我們代理商幹嘛?我們也要吃飯,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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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句話,交換並不等於散佈,因為若是原版的著作物交換,那我交給他人同時,我就失去了這份著作物,直到他歸還我之前,我都一直處於失去的狀態,如果這算散佈的話,那圖書館豈不是就等同於散佈著作物,違法!有些圖書館也借的到DVD的說,印象中好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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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這在台灣是合法的,之前不是有人提出過討論了嗎? 雖然說百視達或亞藝等租片要簽約 但是自已買片來租還是合法。 不過之前討論的連結我找不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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