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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2021-09-30 01:44 PM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就跟砍下母親頭顱那位一樣, 同樣都是精神狀態問題, 然後就觸發了該條法律條文...

不過砍母親頭顱那位前兩個月又從無罪改成無期徒刑了, 同樣都是法官的判決, 結果卻是天差地遠...

這位挖眼哥, 最後依然得看法官怎麼判...

如果真判無罪, 也只能期待再上訴的結果...



而那條法律, 說實話, 要修的話.......砍頭顱事件後早就修了...

每次法界被罵
他們就會出來哭說要立法院修法才能判
但是一二審判決結果天差地遠卻可以說各自詮釋不同所以會造成差異

我可以接受法律詮釋不同的說法
法嘛就是這樣子,看詮釋
鄉民不接受還會被法律人教訓無知

但出事又哭說要立法院修法
以前我還會信
現在我只會WTF :tu: :tu: :tu:

EAC212 2021-09-30 03:40 PM

引用:
作者blair
但是一二審判決結果天差地遠卻可以說各自詮釋不同所以會造成差異

只要有心. 一定可以重判..
同樣..
只要有心...一定能找到法條放人,然後說『法律就是這樣寫,不然你們去督促修法呀!!』

言身寸言身寸 2021-09-30 04:08 PM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屏東挖眼男恐無罪!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29/2090279.htm

看到裡面那位女超商店員雙眼都被紗布蓋著, 看著真的會覺得這個挖眼男超該死!

刑法87條

真是名符其實的條例.... :tu:

老當 2021-09-30 05:07 PM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收容精神病患的地方選定 附近居民會抗議

台灣就是這樣

看看我國多久沒啟用新監獄就可以知道

這是嫌惡設施

大家都知道要蓋 但是就別蓋在我家旁邊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官有心要搞的事,你怎麼抗議他都能硬幹,這例子太多了不用我舉.
他無心想搞的事:"啊~你看到了,就都是刁民在抗議不是我不搞哦~"

另外嫌惡設施永遠不會在達官貴人集中的地方,蛋黃區永遠只會出現好東西.
嫌惡設施永遠放在蛋殼區以外.
如果要平均地價,嫌惡設施蛋黃區放下去就對啦,官員以身作責,放在博愛特區最好啦.

pompom 2021-09-30 05:29 PM

:unbelief: 天龍國就有兩個地方收容了,818北投國軍的。這邊軍管應該犯人不會太....

以前當兵,有去接人。回來就變乖了。

松山 松德院區。

沒地方關,外島 火燒島是不錯的選擇。還是最靠近中國大陸的小島嶼。都很適合。
也不用擔心 有人上來摸人頭或是耳朵。

交給部隊管一定有在教化的可能 :laugh: :D :laugh:明德班

dkjfso 2021-09-30 05:37 PM

引用:
屏東一名思覺失調症男子於民國108年毆傷吳姓鄰居,又於去年重傷鍾姓鄰居致死,屏東地院以被告「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處被告無罪,但「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967...lS8wiHnH12VbZz0

EAC212 2021-09-30 06:12 PM

判處被告無罪,但「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

1.死的是陌生人,
2.死的是親人..
我相信感受大不同...

真象 2021-09-30 08:46 PM

應該修掉刑法第19條
從源頭去解決掉精神病犯罪的情況。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sclee 2021-09-30 09:49 PM

引用:
作者真象
應該修掉刑法第19條
從源頭去解決掉精神病犯罪的情況。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種因果關係真奇怪
刑法這有種規定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罰
如果有個患精障的人,從出生後第一次傷害他人,都沒被罰過
他的辨識能力當然認為其行為沒有不當
而且他們很會選弱小的來欺凌
倘若遇到反擊,反過來被打斷手腳
看他下次還有沒有辦識能力

建議把所有精障傷人的全關在一起
來個大亂鬥
反正他們同樣精障,誰殺誰都無罪
最後看誰存活下來就好

Crazynut 2021-09-30 10:19 PM

引用:
作者sclee
43
可以提名世界和平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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