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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 2020-03-15 02:47 AM

:unbelief: 本案 很快就會變成政治事件。

反對死刑 V.S 支持執行死刑。 :D :D

不過最近犯人 怎麼這麼多精神病 :jolin: 尤其是殺死人... :stupefy:

沒殺人就不會發作。殺人就發作了。

可以刷健保卡。有沒有再看診啊

like 2020-03-15 03:18 AM

引用:
作者pompom
:unbelief: 本案 很快就會變成政治事件。

反對死刑 V.S 支持執行死刑。 :D :D

不過最近犯人 怎麼這麼多精神病 :jolin: 尤其是殺死人... :stupefy:

沒殺人就不會發作。殺人就發作了。

可以刷健保卡。有沒有再看診啊

你很開心是嗎?

pompom 2020-03-15 03:39 AM

引用:
作者like
你很開心是嗎?


你是醫師嗎?!還是心理治療師。怎麼分的清我是開心 還是憤怒 :rolleyes:

一個正常的民眾 騎著機車。莫名其妙,後方開著高級轎車。下車桶一刀。結果往生
你覺得呢?!

媒體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調查,王男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羈押原因:

1.被告只因細故與妻子發生爭執,為發洩情緒,旋即持利刃刺往全然陌生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事前全然未知而不及防禦、閃躲,並於短時間內因而死亡,漠視他人法益,具體犯罪情節重大,且隨車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利刃,均足見被告對法律之服從性甚低。

2.且被告於行兇後隨即開車逃離現場,未處理。

3.被告自陳為自由業,偶爾做直播收禮物,僅與妻子同住等語,可見被告於家庭、工作與財產關係上均欠缺穩定性、固著性,其逃亡之成本低且有逃亡之能力。

4.被告所犯為重罪,且具體犯罪情節嚴重,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

5.綜上諸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羈押必要:審酌羈押對被告權利造成之侵害,及本件被告侵害法益之嚴重程度,應認本件已無與羈押相同有效以確保本件司法權行使之手段,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



刑事被告,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限制其行動。
這裡的鄉民,不會沒事車上會一把刀吧(又不是廚師,還是相關行業)

ymo34005 2020-03-15 04:16 AM

引用:
作者FLYFLY4
個人感想,臺灣社會若越來越走向所謂的「過度的政治正確」這樣的社會氛圍,臺灣社會將會養出越來越多就像這則新聞中的隨機殺人犯這樣的人物。

什麼叫所謂的「過度的政治正確」?




ymo34005 2020-03-15 04:33 AM

驗看看有沒有吸毒?
吸毒吸到頭殼壞掉 常有毀滅性人格跟被害妄想症

bibo987 2020-03-15 05:59 AM

引用:
作者林挺見
到底捅誰才會改變呢 ?


總統,法官,立委。

yz0547 2020-03-15 08:09 AM

光天化日大馬路上直接把小女孩的頭砍斷那位都沒死刑了,這位只要說我只是刺一刀,哪知他就死了就沒事,搞不好50年刑期都不到,法官講他殺人還瞪法官耶,只差沒說你講三小...

又見阿鳥 2020-03-15 08:33 AM

引用:
作者ymo34005
什麼叫所謂的「過度的政治正確」?

https://i.imgur.com/MHEB13e.jpg

https://i.imgur.com/0muxDrE.jpg


廢死......
出發點,理論是好的...
冤案誤判真的不少.....
但是...太過度強調兇手的人權...
那...被害者就吃虧了...

如果是鬥毆,我打你,你還能出庭作證
還有醫療證明,要我賠錢....
可是,你死了...證明啥?

廢死的配套是...更長的刑期,更嚴格的假釋
對精神病殺人...配套應該是...收容治療.......
而且收容期要更長...
他沒辦法控制不殺人,是應該更好好處理....

我可以接受監獄設備改善,但沒辦法接受...
不管輕重罪,隨便都能假釋....
殺人最少關滿12年以上...不能假釋
你用12年的自由,換一條人命..你賺啊...假釋啥

真象 2020-03-15 08:35 AM

為什麼大家都沒有去思考一件事情, 憑什麼精神有問題的就可以減刑或免刑呢?
我並不歧視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 但我認為要不歧視的前提就應該在法律上也應該予以平等對待,而不應予以差別待遇

shadow2013 2020-03-15 09:18 AM

引用:
作者真象
為什麼大家都沒有去思考一件事情, 憑什麼精神有問題的就可以減刑或免刑呢?
我並不歧視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 但我認為要不歧視的前提就應該在法律上也應該予以平等對待,而不應予以差別待遇


精神病罪犯的歧視和減刑、免刑完全就是不相干的兩個議題~

真正被判定為精神病患而減免刑期的罪犯,會被轉到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
一般精神正常的罪犯並不會被轉送,請問這算不算是歧視?

如果不送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用一般的刑期關好關滿,
出獄後精神狀況沒有改善,是不是有可能又會再犯案?
接受過治療後,能降低多少二次犯案的機率,沒人知道,
但至少政府用了科學上相對有效果的方式,來處理精神病罪犯。

如果政府只為了把精神病罪犯和一般罪犯一視同仁,用一樣的刑期關好關滿,
那這個政府在精神病罪犯刑期滿後,二次犯案後,一樣會被幹譙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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