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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捅人影片曝光!新店隨機殺人犯與妻吵架一刀捅死無辜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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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elief: 本案 很快就會變成政治事件。
反對死刑 V.S 支持執行死刑。 :D :D 不過最近犯人 怎麼這麼多精神病 :jolin: 尤其是殺死人... :stupefy: 沒殺人就不會發作。殺人就發作了。 可以刷健保卡。有沒有再看診啊 |
引用:
你很開心是嗎? |
引用:
你是醫師嗎?!還是心理治療師。怎麼分的清我是開心 還是憤怒 :rolleyes: 一個正常的民眾 騎著機車。莫名其妙,後方開著高級轎車。下車桶一刀。結果往生 你覺得呢?! 媒體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調查,王男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羈押原因: 1.被告只因細故與妻子發生爭執,為發洩情緒,旋即持利刃刺往全然陌生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事前全然未知而不及防禦、閃躲,並於短時間內因而死亡,漠視他人法益,具體犯罪情節重大,且隨車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利刃,均足見被告對法律之服從性甚低。 2.且被告於行兇後隨即開車逃離現場,未處理。 3.被告自陳為自由業,偶爾做直播收禮物,僅與妻子同住等語,可見被告於家庭、工作與財產關係上均欠缺穩定性、固著性,其逃亡之成本低且有逃亡之能力。 4.被告所犯為重罪,且具體犯罪情節嚴重,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 5.綜上諸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羈押必要:審酌羈押對被告權利造成之侵害,及本件被告侵害法益之嚴重程度,應認本件已無與羈押相同有效以確保本件司法權行使之手段,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 刑事被告,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限制其行動。 這裡的鄉民,不會沒事車上會一把刀吧(又不是廚師,還是相關行業) |
引用:
什麼叫所謂的「過度的政治正確」? ![]() ![]() |
驗看看有沒有吸毒?
吸毒吸到頭殼壞掉 常有毀滅性人格跟被害妄想症 |
引用:
總統,法官,立委。 |
光天化日大馬路上直接把小女孩的頭砍斷那位都沒死刑了,這位只要說我只是刺一刀,哪知他就死了就沒事,搞不好50年刑期都不到,法官講他殺人還瞪法官耶,只差沒說你講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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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廢死...... 出發點,理論是好的... 冤案誤判真的不少..... 但是...太過度強調兇手的人權... 那...被害者就吃虧了... 如果是鬥毆,我打你,你還能出庭作證 還有醫療證明,要我賠錢.... 可是,你死了...證明啥? 廢死的配套是...更長的刑期,更嚴格的假釋 對精神病殺人...配套應該是...收容治療....... 而且收容期要更長... 他沒辦法控制不殺人,是應該更好好處理.... 我可以接受監獄設備改善,但沒辦法接受... 不管輕重罪,隨便都能假釋.... 殺人最少關滿12年以上...不能假釋 你用12年的自由,換一條人命..你賺啊...假釋啥 |
為什麼大家都沒有去思考一件事情, 憑什麼精神有問題的就可以減刑或免刑呢?
我並不歧視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 但我認為要不歧視的前提就應該在法律上也應該予以平等對待,而不應予以差別待遇 |
引用:
精神病罪犯的歧視和減刑、免刑完全就是不相干的兩個議題~ 真正被判定為精神病患而減免刑期的罪犯,會被轉到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 一般精神正常的罪犯並不會被轉送,請問這算不算是歧視? 如果不送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用一般的刑期關好關滿, 出獄後精神狀況沒有改善,是不是有可能又會再犯案? 接受過治療後,能降低多少二次犯案的機率,沒人知道, 但至少政府用了科學上相對有效果的方式,來處理精神病罪犯。 如果政府只為了把精神病罪犯和一般罪犯一視同仁,用一樣的刑期關好關滿, 那這個政府在精神病罪犯刑期滿後,二次犯案後,一樣會被幹譙到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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