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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用鄰居未鎖網路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6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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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致上非常正確 不過這個“微”罪不舉的微 如果不是損失輕“微”的微 那是哪一個“微”? 如果“意圖”已經避掉了 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怎麼會有“微罪”讓檢察官考慮起不起訴? 考量資安問題的法源依據是? 處罰的是危險犯 還是實害犯? |
基本原則不會改變, 但有人硬是要假借新思維來包裝錯誤的做法...
以現在資訊流通迅速的狀況, 媒體網路的渲染下... 加上部分貪小便宜心態與雕鳴性格, 應該都會以此案為藉口。 檢察官不管當時的心態是微罪不舉還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都只會變成想鑽漏洞人的好藉口... :rolleyes: :rolleyes: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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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記得無線基地台要加密啊... |
引用:
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角色是公訴人,他的工作是向裁判者提出被告應為某事負責的法條與證據,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有公訴人應就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一併注意的陳述,但幫被告找理由不是公訴人該作的事,而是辯護人或被告自己要負責的吧:stupefy::stupefy:.... |
引用:
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表示,「微罪」是檢察官認定有罪,但情節輕微,給予不起訴以自新,民眾應有此概念,以免一再犯錯犯錯不自知。 陳建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設有「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制,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等等,如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可以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沒 got 到我想表達的點說...
雖然有點不恰當的比喻... (大致上是這個概念..., 不恰當的部分請見諒) 女生因為天氣熱, 所以穿了熱褲短袖Tshirt, 某人看了摸了一把大腿... 男生因為天氣熱, 所以穿了熱褲短袖Tshirt, 某人看了摸了一把大腿... 就女/男生而言 實體上並沒有損失... --> 不要穿這樣露 會引人犯罪... ?! --> 不要沒設密碼 會引人誤用(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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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財損 可是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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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網路是能量跟,人被摸還是不一樣,人被性騷擾後會有PTSD 盜用時雖然會減少頻寬,但是當盜用人離開或是關機頻寬就回來了 實際的案例有很多偷騎腳踏車或機車,在被害人報案前就停回去 這種通常就是不起訴或是判無罪 頂多只能做民事求償 |
引用:
我前面有貼新聞,同樣的行為,有人是被起訴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406680 後來有沒有被判有罪不知道,但表示不同檢察官會有不同見解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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