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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9-06-20 08:25 AM

引用:
作者cmwang
這件事本質上是有法可管的,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所以幫被告找了個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的理由,避掉電信法第56條中意圖的要件,就法論法,不起訴或緩起訴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職權了,問題是出在檢察官自己幫被告掰理由這點----檢察官可以說微罪不舉所以不起訴,也可以說被告的不法利益很有限所以緩起訴,但是說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豈不是在暗示以後每個人都可以拿這個說詞來狡辯了:stupefy:....BTW,有位來自PRC的朋友一直強調損失很有限,所以提起訴訟是小題大作,問題是這件事除了財務上的考量外,更重要的是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像是前面有人提到盜連者連出去作違法的事時,帳要算在誰頭上這點,假設您家的AP被鵝盜連,然後到處貼小熊維尼吃大便的留言,等公安到您府上查水錶時,您就知道了:laugh::laugh:....

大致上非常正確

不過這個“微”罪不舉的微
如果不是損失輕“微”的微
那是哪一個“微”?

如果“意圖”已經避掉了
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怎麼會有“微罪”讓檢察官考慮起不起訴?

考量資安問題的法源依據是?
處罰的是危險犯 還是實害犯?

florance 2019-06-20 09:45 AM

基本原則不會改變, 但有人硬是要假借新思維來包裝錯誤的做法...

以現在資訊流通迅速的狀況, 媒體網路的渲染下...
加上部分貪小便宜心態與雕鳴性格, 應該都會以此案為藉口。

檢察官不管當時的心態是微罪不舉還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都只會變成想鑽漏洞人的好藉口... :rolleyes: :rolleyes:
引用:
作者cmwang
這件事本質上是有法可管的,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所以幫被告找了個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的理由,避掉電信法第56條中意圖的要件,就法論法,不起訴或緩起訴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職權了,問題是出在檢察官自己幫被告掰理由這點----檢察官可以說微罪不舉所以不起訴,也可以說被告的不法利益很有限所以緩起訴,但是說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豈不是在暗示以後每個人都可以拿這個說詞來狡辯了:stupefy:....BTW,有位來自PRC的朋友一直強調損失很有限,所以提起訴訟是小題大作,問題是這件事除了財務上的考量外,更重要的是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像是前面有人提到盜連者連出去作違法的事時,帳要算在誰頭上這點,假設您家的AP被鵝盜連,然後到處貼小熊維尼吃大便的留言,等公安到您府上查水錶時,您就知道了:laugh::laugh:....

Jo Jo Chin 2019-06-20 09:48 AM

引用:
作者florance
基本原則不會改變, 但有人硬是要假借新思維來包裝錯誤的做法...

以現在資訊流通迅速的狀況, 媒體網路的渲染下...
加上部分貪小便宜心態與雕鳴性格, 應該都會以此案為藉口。

檢察官不管當時的心態是微罪不舉還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都只會變成想鑽漏洞人的好藉口... :rolleyes: :rolleyes:


所以記得無線基地台要加密啊...

cmwang 2019-06-20 10:52 AM

引用:
作者florance
基本原則不會改變, 但有人硬是要假借新思維來包裝錯誤的做法...

以現在資訊流通迅速的狀況, 媒體網路的渲染下...
加上部分貪小便宜心態與雕鳴性格, 應該都會以此案為藉口。

檢察官不管當時的心態是微罪不舉還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都只會變成想鑽漏洞人的好藉口... :rolleyes: :rolleyes:


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角色是公訴人,他的工作是向裁判者提出被告應為某事負責的法條與證據,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有公訴人應就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一併注意的陳述,但幫被告找理由不是公訴人該作的事,而是辯護人或被告自己要負責的吧:stupefy::stupefy:....

Jo Jo Chin 2019-06-20 11:01 AM

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角色是公訴人,他的工作是向裁判者提出被告應為某事負責的法條與證據,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有公訴人應就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一併注意的陳述,但幫被告找理由不是公訴人該作的事,而是辯護人或被告自己要負責的吧:stupefy::stupefy:....


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表示,「微罪」是檢察官認定有罪,但情節輕微,給予不起訴以自新,民眾應有此概念,以免一再犯錯犯錯不自知。

陳建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設有「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制,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等等,如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可以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florance 2019-06-20 11:08 AM

沒 got 到我想表達的點說...
雖然有點不恰當的比喻... (大致上是這個概念..., 不恰當的部分請見諒)

女生因為天氣熱, 所以穿了熱褲短袖Tshirt,
某人看了摸了一把大腿...

男生因為天氣熱, 所以穿了熱褲短袖Tshirt,
某人看了摸了一把大腿...

就女/男生而言 實體上並沒有損失...

--> 不要穿這樣露 會引人犯罪... ?!
--> 不要沒設密碼 會引人誤用(犯罪?)...?!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所以記得無線基地台要加密啊...

MyChris 2019-06-20 11:24 AM

沒有財損 可是是性騷擾

Jo Jo Chin 2019-06-20 11:31 AM

引用:
作者florance
沒 got 到我想表達的點說...
雖然有點不恰當的比喻... (大致上是這個概念..., 不恰當的部分請見諒)

女生因為天氣熱, 所以穿了熱褲短袖Tshirt,
某人看了摸了一把大腿...

男生因為天氣熱, 所以穿了熱褲短袖Tshirt,
某人看了摸了一把大腿...

就女/男生而言 實體上並沒有損失...
--> 不要穿這樣露 會引人犯罪... ?!


網路是能量跟,人被摸還是不一樣,人被性騷擾後會有PTSD

盜用時雖然會減少頻寬,但是當盜用人離開或是關機頻寬就回來了

實際的案例有很多偷騎腳踏車或機車,在被害人報案前就停回去
這種通常就是不起訴或是判無罪
頂多只能做民事求償

rainwens 2019-06-20 12:42 PM

引用:
作者florance
基本原則不會改變, 但有人硬是要假借新思維來包裝錯誤的做法...

以現在資訊流通迅速的狀況, 媒體網路的渲染下...
加上部分貪小便宜心態與雕鳴性格, 應該都會以此案為藉口。

檢察官不管當時的心態是微罪不舉還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都只會變成想鑽漏洞人的好藉口... :rolleyes: :rolleyes:

我前面有貼新聞,同樣的行為,有人是被起訴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406680
後來有沒有被判有罪不知道,但表示不同檢察官會有不同見解

越前屋兵介 2019-06-20 04:51 PM

引用:
作者workduck
無線網路若限特定人使用,往往會經加密程序確保,但本案WiFi未加密,對被告而言,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認他在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的意圖。



內文的這句吧。
檢方的意思應該是說如果出門大門沒關有人進去把屋內東西帶走,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認他在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的意圖。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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