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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Bike很多人都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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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Bike 是把車放在公用停車格, 是將商品存放在公共空間, 同是也具有向不特定對像展示商品的目的. 這跟你把租來的車停在停車格內的目的完全不同. |
一個不可能獲利的商業運作模式,經營者圖謀的是什麼?大家應該去想想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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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機車族洗臭 -> 縮減機車格 |
早就該管
不過要放爛也不反對 只會讓更多人討厭這些單車 |
引用:
這個模式不是不可能獲利,而是他獲利的方式不是你表現上所看見的那樣,他主要是透過取得你的押金進行融資週轉,同時當量體夠大時,車體可以進行****刊登的資訊曝光效益。至於車輛其實很便宜。 另外這個商業模式,目前無法可管,業者呈現無敵狀態,這都要感謝交通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長期以來對慢車管理的極端漠視。 |
引用:
想多了 現在搞這種獲利的方式是 創造噱頭 把新聞炒大 然後想辦法弄到A輪 B輪...之後走IPO 發起那群人弄到錢之後就烙跑換下一個目標了 傻子才真的開公司賺錢 食神看過吧 "當然了 不過要是換了我 開分店一間變兩間 兩間變四間 四間變八間,八間以後就上市 上市以後再集資,接著就是炒股票" |
新北市7月7日公告,「租賃自行車」禁停新北市11區機車格,因此昨開鍘oBike。台北市府則認為拖吊停放機車格腳踏車,法源有疑慮,恐引訴訟,待研議。外界因此有希望交通部出面整合的聲音。
對此,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昨表示,新北市府做法沒有抵觸中央法規,因為其公告是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公告週知。」 李昭賢解釋,既然新北市府是依據《停車場法》公告自行車不得停放機車格,也就符合道安規則131條「應在『規定』地點……排列。」 |
查一下12 . 13 條
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第 1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D :D 根本有法 只是一堆人裝死說沒法 |
引用:
Obike可領政府補助款,款項各縣市不同,明細沒有公開,可能是因為這樣業者才敢這麼玩。 之前有節目討論一台Obike單車平均造價成本約2000元,目前使用率有80%以上,一台Obike半個月內就可以回本,不過這邊不包含Obike人事成本就是。 |
引用:
哪個節目這麼唬爛? :laugh: 使用率80%的意思是每一台Obike一天24小時有19.2小時被使用 連Ubike都不可能了還Obike咧 :stupefy: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4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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